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文华奖章程》的通知
辽文旅发〔2026〕20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省属各高校:
辽宁文华奖(全称辽宁省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是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的省级舞台艺术政府奖。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辽宁文华奖评奖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新修订了《辽宁文华奖章程》并报省委宣传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6月25日
辽宁文华奖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以下简称“辽宁文华奖”)是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施的省级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文化思想,严格执行中央及辽宁省关于文艺评奖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文化原创力、推出更多精品力作。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推动创作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坚持弘扬正道,推出艺术理想坚定、德艺双馨的艺术工作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程序,提高评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三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周期为三年一届,原则上在辽宁省艺术节上评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辽宁文华奖设辽宁文华大奖(剧目奖)、辽宁文华节目奖、辽宁文华单项奖(含辽宁文华编剧奖、辽宁文华导演奖、辽宁文华音乐奖、辽宁文华舞台美术奖、辽宁文华表演奖、辽宁文华评论奖)3个子奖项。同时视情况设辽宁文华贡献奖。辽宁文华奖评奖数量为90个。其中,辽宁文华大奖(剧目奖)不超过8个,辽宁文华节目奖不超过12个,辽宁文华单项奖不超过67个,辽宁文华贡献奖不超过3个。严格评奖质量,当届无合适作品或人选的奖项,可以空缺或调剂。
第五条 辽宁文华大奖(剧目奖)的评奖对象为:省内各种专业艺术机构创作排演的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等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其他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辽宁文华节目奖的评奖对象为:省内各种专业艺术机构创作排演的戏曲小戏、独幕剧、小话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单曲(含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小品、木偶小剧、皮影小戏、杂技、魔术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其他舞台艺术表演节目,时长一般不超过40分钟。
辽宁文华单项奖的评奖对象为:省内舞台艺术领域专业从事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创作、表演、评论的人员。其中,辽宁文华编剧奖、辽宁文华导演奖、辽宁文华音乐奖、辽宁文华舞台美术奖、辽宁文华表演奖从辽宁文华大奖(剧目奖)、辽宁文华节目奖参评作品主创和主要演员中产生。
辽宁文华贡献奖的评奖对象为:长期从事舞台艺术工作,为辽宁省艺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成就卓越、德高望重,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老艺术家。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六条 辽宁文华大奖和辽宁文华节目奖的评奖标准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展现新时代新气象新成就;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展现中华审美风范,加强文艺创新,强化精品意识,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辽宁故事,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坚持常演常新。
第七条 辽宁文华单项奖的评奖标准为:坚守正道、德艺双馨,有深厚的人民情怀、中华文明情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坚持守正创新,艺术风格鲜明,在本专业艺术领域具有代表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成就;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参评辽宁文华评论奖,还要坚持批评精神,具有深厚的文艺理论基础、学术素养、评论功底,重视对当前文艺作品、文艺现象、文艺思潮的评析。
第八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禁存在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问题的作品参评,严禁违纪违法、失德失范人员及其作品参评。
第九条 鼓励申报单位利用本单位和本省艺术人才特别是青年艺术人才创作和演出的作品参评,原则上聘请的外省人员及我省退休人员不参评单项奖,其中多人共同创作时符合条件人员排名第一位的可申报参评。
第十条 鼓励节约成本、简约朴素,能够深入到基层广泛演出的作品参评,反对片面追求“大场面”“高成本”“大制作”的作品参评。
第十一条 已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辽宁文华奖的作品,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奖组织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辽宁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第十三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成立专家评委组,专家评委按照业界权威、统筹兼顾、门类均衡原则抽取产生,结合实际情况,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与。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分申报与推荐、初评、终评三个阶段。
(一)申报与推荐。辽宁文华奖面向全省各类艺术创作单位或个人,原则上由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推荐。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二)初评。通过组织专家评委审看作品图文、视频资料、现场遴选等方式进行,初评结果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7天无异议,经评奖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三)终评。通过组织专家评委现场观看演出打分等方式进行。评奖过程中如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评奖委员会裁定。终评结果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六章 奖励和推广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为辽宁文华奖获奖作品和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牌匾(奖杯)。获奖作品优先推荐参评国家文化艺术政府奖。各地、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获奖作品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把获奖作品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协调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对获奖作品和人员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其影响力和辐射面;组织推荐获奖作品和获奖个人参加省内外重大艺术活动,鼓励获奖作品开展常态化演出。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七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规范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等不良现象,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借参加参评作品或个人研讨会之机收取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作品、人员的评奖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严格执行评委遴选、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制度。
第十九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申报演出场次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所获奖项,或通报批评等处罚。获奖的作品和人员后续发生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应视情节轻重,取消所获奖项或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辽宁文华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评作品或个人一经申报,即视为已确认并遵守本章程及申报通知等各项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参评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根据当届辽宁省艺术节举办情况,辽宁文华奖评奖委员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辽宁文华奖章程> 的通知》(辽文旅发〔202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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