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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041次 更新时间:2026/8/7 12:16:09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扎实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六霸”等黑恶犯罪,重拳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黑恶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连市公安局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新型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1.软暴力催收类。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2.恶意索赔类。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3.舆情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4.务工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5.碰瓷敲诈类。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6.强迫消费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或服务。


7.色情敲诈类。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8.裸聊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


9.网络套路贷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10.网络暴力类。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行为。


(二)“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海霸”“渔霸”等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1.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村霸”。


2.在乡镇范围内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操控地方事务、控制乡镇公共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乡霸”。


3.在采砂领域非法采砂,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占砂石资源、垄断砂石市场,在自然资源领域破坏生态环境、砂石资源管理、合法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沙霸”。


4.在矿产领域非法采矿,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占矿产资源、垄断矿产市场,在自然资源领域破坏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管理、合法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矿霸”。


5.在城市街道或繁华地带拉帮结派、称王称霸、欺压百姓,破坏一方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街霸”。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各类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市霸”。


7.在涉海领域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渔船民、侵害集体利益的“海霸”“渔霸”。


(三)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线索。


(四)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线索。


(五)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六)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实,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要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线索提供者,公安机关将实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信函、电话的方式进行举报。


1.举报电话:0411-88056589、86567500

2.举报信箱: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1号大连市公安局扫黑办(邮编:116031)


特此通告。


大连市公安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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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公安

编辑:燕子

美编:海健

校对:魏红

主编:吕彬

监制:王劲钢 侯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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