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政府动态
 
禁用!大连高层住户请注意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031次 更新时间:2026/5/19 12:06:32

 

5月18日

大连住房城乡建设发布

关于高层建筑

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告知书

 


广大高层建筑住户、商户,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防范高层建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现就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禁止范围

 

本告知书所指高层建筑,为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含商住综合楼、酒店式公寓、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一律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主要依据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条: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22年版)第5.4.16条: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5条: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不得使用钢瓶液化气。

 

安全风险警示

 

瓶装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高层建筑空间密闭、疏散困难,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会直接威胁人身安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行使城镇燃气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项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将开展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查处;对向高层建筑住户违规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阻碍执行公务,或因违规使用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恳请广大高层建筑住户、商户及相关单位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本告知书要求,主动配合排查整治工作,共同守护高层建筑燃气安全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就现在

和你分享两件新鲜事

下方随机任选一个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住房城乡建设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王劲钢 刘畅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油价调整通知 下一篇:普兰店区发布小学招生方案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