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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子秤,请立即自查!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605次 更新时间:2026/4/29 15:56:40

 

2026年4月28日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

全市各电子计价秤

经营主体 使用商户 广大消费者

发布提醒告诫书

 


 

新规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和检定,涵盖了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商贩等交易场所零售用电子计价秤产品。

 

新规核心变化内容

针对性防作弊全面升级

↓↓↓

(一)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电子计价秤外壳一旦被打开,将自动锁机,仅被授权人员可通过高保密性动态密码解锁,从源头杜绝拆机改装。


(二)唯一身份,全程可溯。每台电子计价秤出厂须具备唯一性身份信息(生产码、维修码等),强制检定和日常监管时,通过制造商提供的查验平台实现出厂唯一性信息与现场产品信息的一致性核查,核查不符时,则可认定为假冒或无证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三)统一“三码一封”。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必须完整有效,方可进行检定,实现生产、销售、使用、检定全链条管控。

 


新规对电子计价秤

相关经营主体的要求

↓↓↓

(一)生产企业:对照型评大纲加快开展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完善产品防作弊设计及唯一性信息标识管理,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CPA)。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颁布的型评大纲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


(二)销售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2026年1月8日以后按照JJF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加快消化库存产品,2027年1月8日起不得再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新型评价大纲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一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销售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三)使用者:各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及零售商户等使用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的各单位或个人,应对在用电子计价秤开展全面自查,采购并更换2026年1月8日以后生产的电子计价秤的,必须选用符合新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产品,采购及验收要点如下:


一看标识‌:检查秤体是否有清晰的“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和“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字样,及制造商名称、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软件标识、检定分度值、制造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查铅封‌:重点查看秤体侧面螺丝孔、量程调整装置等关键部位,铅封应完好无损、未被破坏。


三验身份‌:通过官方渠道或扫描秤体二维码,输入代码核验唯一身份信息如生产码等,是否与CPA证书一致。


四报检定:落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将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确保所用电子计价秤量值准确、合规使用。


特别提醒

2026年1月8日后新购入的电子秤应符合新规。现有在用原型号电子计价秤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以使用至2027年1月7日。2027年1月8日起,必须更换并使用符合《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的电子计价秤,现有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


请注意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相关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按规定及时更换在用电子计价秤,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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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市场监管

编辑: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王劲钢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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