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政府动态
 
2025年度大连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36次 更新时间:2026/4/25 12:41:09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助力大连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版权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海关等相关单位,共同发布2025年度大连市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提供指引。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


1

外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产品组装有限公司是名为“太阳能整体浴房(便携式)”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某直播平台上发布的“洗澡房”产品外观与其专利设计一致,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有关产品,双方协商无果。2025年3月,请求人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组成合议组立案处理。被请求人主张请求人证据不足,且该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并于同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遂将案件中止办理。202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案涉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随即提出撤案申请。


【处理结果】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同意请求人的撤案申请,作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案涉专利稳定性不强,合议组结合案情作出案件中止处理的决定,有助于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作出裁决,以保障程序公正及当事人合法权利,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案涉专利无效,合议组向请求人讲明案涉专利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


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

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该案由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查获,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九条之规定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案情复杂,数额较大,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飞天茅台酒90瓶,尚未销售的侵权飞天茅台酒5瓶、中国空军茅台酒4瓶、高尔夫会员茅台酒1瓶,违法经营额为7.19万元。


【处理结果】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罚款并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系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例,实现了“免刑不免责”,形成“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合力,构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闭环,提升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精细化水平,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有效维护了企业形象。


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3

侵犯“九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九三”商标注册人委托代理人举报金发地市场商户涉嫌销售侵权大豆油。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涉案大豆油310箱,经商标注册人一方辨认,其中177箱为侵权商品。因当事人及供货商侵权数额较大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将供货商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但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将案件退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恢复调查,最终认定金普新区某批发部商标侵权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并没收侵权大豆油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行刑衔接工作的典型范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信息互通共享,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地创新。通过部门协同联动,有效提升了违法事实与证据的固定、认定效率,最大限度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与企业品牌形象。


案件来源: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普新区知识产权局)

4

海关旅检渠道查获侵权潮玩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关员在对1名出境外籍旅客携带行李进行先期机检时发现,其行李物品机检图像显示出大量疑似玩偶、钥匙扣的物品,符合旅检渠道侵权风险较高的物品品类,且数量较大,综合研判侵权风险较高。旅检关员随即对该行李箱进行人工开箱查验,经查验清点,行李箱中共有带有“Labubu”“POP MART”等商标标识及使用“THEMONSTERS”等著作权形象的钥匙扣、钥匙包、玩偶、旅行袋、上衣等共计543件,涉嫌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该关随即对该批物品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经权利人确认,该批物品确系侵权。


【处理结果】

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是海关聚焦消费热点与侵权新趋势,在旅检渠道打击“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中国潮玩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爆火,使其成为仿冒侵权的重灾区。本案中,旅检关员采用“先期机检+人工查验”的人机结合方式,通过机检图像迅速锁定侵权物品,及时开展人工查验,展现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执法能力。仅2025年7月的一个月内,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连续查获侵权潮玩商品4批次861件,对侵权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案件来源:大连海关

5

假冒注册商标卫浴产品案

【案情简介】

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知识产权大队接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转来线索:大连市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国内某知名牌卫浴产品,涉案金额50余万元。接到线索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工作。经查,为获取巨额利益,犯罪嫌疑人周某自2020年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搜索联系无品牌授权的卫浴产品生产厂家,生产、销售国内知名品牌卫浴产品,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判处罚金。


【案件评析】

该案为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破获,实现了从制假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全环节”打击,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生产秩序,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行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


案件来源:大连市公安局

6

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对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书店内有多种涉嫌盗版的图书正在对外销售。两部门执法人员经过细致工作,找到该书店用于存放书籍的库房,该库房内存有其从外地购进的书籍7100余册。经鉴定,上述书籍均为侵权盗版图书。


【处理结果】

该书店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刑事立案办理。


【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的图书种类多,数量大,且涉案金额较高,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规模化、产业化特征。被侵权的图书为专业类教材,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稀缺性,其受众群体相对固定,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扰乱了专业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件来源:大连市版权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7

浙江某美容公司诉庄河市某健康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规制攀附性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浙江某美容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容公司)系注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欧诗漫”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多次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美妆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庄河市某健康中心(以下简称某健康中心)在其经营的美容会馆中,擅自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抖音店铺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与“欧诗漫”读音、字形高度近似的“欧诗曼”标识。某美容公司认为某健康中心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健康中心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某健康中心侵权行为已停止并变更名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5)辽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某健康中心赔偿某美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欧诗漫”商标使用历史长达30余年,权利人及关联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广泛宣传推广并持续研发升级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晓度与市场影响力。该商标多次获得行政机关驰名保护,品牌屡获行业荣誉,2020至2024年连续五年位列国货美白护肤品销售额第一,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声誉良好,依法已达到认定驰名商标标准,故认定“欧诗漫”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某健康中心在美容服务、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及线上宣传中,使用的“欧诗曼”标识与“欧诗漫”注册商标读音完全相同、文字构成高度近似、整体视觉效果几乎无差别,属于对驰名商标的刻意复制、摹仿。该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关联误认,误认为其服务与某美容公司存在许可、关联或合作关系,不仅不当攀附驰名商标市场声誉,还显著弱化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侵害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某健康中心作为提供美容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对案涉商标在化妆品领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知晓,但其仍然使用与之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持续经营,明显具有攀附案涉商标商誉的故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其提供的服务与案涉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或者建立联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保护是强化品牌司法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注册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大量、广泛的宣传,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法已达到认定驰名商标标准的,应认定构成驰名商标。本案严格遵循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商标使用历史、宣传推广、市场份额、行业荣誉及在先保护记录,首次在民事判决中依法认定“欧诗漫”商标为驰名商标。明确在美容服务等不相同、不类似类别上使用与驰名商标近似标识,属于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关联误认,不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并削弱其显著性,应当适用跨类保护规则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依法制裁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侵权行为,清晰划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司法边界,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强化国产美妆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激励品牌创新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8

厦门某文化公司诉张某、浙江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热门影视剧知名IP受保护 擅自销售周边衍生品易侵权

【基本案情】

影视作品《陈情令》由某传媒公司、上海某影视公司联合出品,对该作品及相关人物、场景、logo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该剧于2019年在腾讯视频首播,集播放量均破亿,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入围多个国际国内奖项,知名度较高。原告厦门某文化公司从某传媒公司处获得该剧独家周边衍生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收益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内,使用涉案作品名称及素材进行宣传并销售周边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未对全部链接采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7日作出(2024)辽0203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厦门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浙江某网络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2025)辽02民终4660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浙江某网络公司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电视剧网络热度与市场知名度高,具有显著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剧名“陈情令”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该剧名称、角色形象、场景用于周边衍生品设计、生产、销售的专属权益。被告张某作为衍生品经营者,明知该剧知名度,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网店商品标题使用“陈情令”关键词引流,展示、销售以剧中人物形象为图案的周边产品,并使用剧集剧照进行宣传,主观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或存在特定关联,不当攫取原告交易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电商平台责任。本案原告作为权利人,向电商平台发出的权利人通知已列明了涉案店铺的名称、卖家通讯工具账号、侵权链接网址,并附有案涉电视剧片头截图及法院生效判决作为侵权的初步证据,构成有效通知。电商平台可对权利及侵权证据作形式审查,以甄别明显不成立投诉、减少对商户的不当影响,但同时必须履行转通知义务,将有效投诉转达被投诉人并告知其申辩权利。本案中,电商平台径行认定投诉不成立,未履行转通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持续、损害后果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与店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电视剧名称及人物形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商品名称。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该知名电视剧名称作为关键词引流,销售使用剧中人物形象制作的周边产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电商平台对侵权投诉的权利来源及侵权证据具有形式上的初步审查权利,但不得对权利人通知增设超法定额外义务,必须履行有效通知转递义务,保障投诉信息传递顺畅,否则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明确了知名影视IP及其衍生品的保护路径,对规范文创衍生品市场、保护文化创意转化具有参考意义;同时,清晰界定了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边界,对电商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通知-删除”流程提供了明确指引。

9

大连某服装公司诉大连某国际贸易公司、黄某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依法保护外贸客户经营信息 规制离职员工携密侵权

【基本案情】

大连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某服装公司)系服装加工、出口企业,泉某公司为某服装公司的外国客户。黄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主要负责泉某公司的具体业务,知晓泉某公司具体业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采购服装的类型、档次、数量等包括交易习惯在内的经营秘密。黄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提出离职申请,后加入大连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国际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成立后立即与泉某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黄某某负责相关业务,此后泉某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终止了合作关系。某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某与某国际贸易公司停止侵犯其经营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辽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黄某某、某国际贸易公司连带赔偿某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黄某某、某国际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2025)辽民终1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服装公司主张保护的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品类、价款、付款周期、贸易方式等深度客户经营信息,是其通过长期联络、洽谈投入成本形成的稳定客户信息,并非公开渠道可轻易获得的普通信息,具有秘密性。某服装公司为员工配备独立工作邮箱与账号密码,且与黄某某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已对经营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经营信息具有保密性。该类信息直接对应交易机会、销售渠道与经营利润,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与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据此认定涉案客户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经营秘密。某服装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某国际贸易公司在黄某某入职前与涉案客户无任何业务往来,其入职后极短时间内便与该客户达成大额交易,明显违背正常商业合作的建立逻辑,足以认定某国际贸易公司明知或应知黄某某使用了某服装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某国际贸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获利数额,侵权获利可按照侵权营业收入乘以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方式计算,据此判令某国际贸易公司、黄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经营秘密是外贸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稳定客户渠道、实现持续经营的核心资产,客户信息更是服装出口行业的关键经营资源。本案严格依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明确企业通过长期合作形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已采取保密措施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深度客户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经营秘密。同时明确员工离职后进入与权利人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单位,新单位在该员工入职后短时间内即与权利人原长期稳定的客户达成交易时,可以认定新单位知悉离职员工违法使用了权利人经营信息,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关于赔偿数额确定方面,在侵权获利难以举证时,本案根据侵权营业收入与行业平均利润率核算赔偿数额,判赔金额达130余万元,有力规制了窃取、擅自使用客户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外贸行业从业人员执业准则与市场竞争秩序,为外贸企业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划定清晰裁判标准、提供明确规则指引。

10

大连H足球俱乐部诉大连Z足球俱乐部、孙某虚假宣传纠纷案——打击“蹭荣誉”式虚假宣传 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大连H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H俱乐部)与被告大连Z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Z俱乐部)均从事青少年足球培训行业。H俱乐部受邀组织足球队赴俄罗斯某市参加中俄青年足球邀请赛,荣获“锦标赛冠军”。被告Z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孙某现场拍摄了原告队员参赛夺冠的视频和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快手账号中发布,声称“某国际足球邀请赛,冠军属于我们大连Z”“大连Z出征某国际足球邀请赛开幕式欢迎仪式”。原告以上述内容属误导公众的虚假宣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6日作出(2024)辽0203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被告Z俱乐部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H俱乐部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孙某作为Z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其微信账号、视频号均指向俱乐部,朋友圈受众包含学员家长与同业从业者,发布内容均服务于俱乐部招生与品牌宣传,已超出个人社交范畴,属于商业宣传行为。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名称、头像及内容持续以“大连Z”为宣传主体,长期发布俱乐部训练、赛事相关内容,本质是为俱乐部提升知名度、获取竞争优势,无论是否完成企业认证,均应认定Z俱乐部为实际运营主体,对账号发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原、被告均从事青少年足球培训,经营范围与客户群体高度重叠,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孙某以职务身份发布宣传内容,相应法律后果归属于Z俱乐部。

被诉宣传内容通过朋友圈、抖音、快手围绕同一赛事连续发布,形成完整宣传链条。部分内容直接虚构Z俱乐部参赛并夺冠,与客观事实不符;部分内容虽表述模糊,但结合赛事画面、账号主体及前后语境,普通公众极易误认为Z俱乐部系参赛及获奖主体,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Z俱乐部明知原告参赛夺冠的事实,仍擅自使用原告赛事荣誉进行营销,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抢占交易机会的故意,客观上误导潜在客户、损害原告竞争利益,违背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大连作为足球名城,体育产业与市场竞争深度结合,自媒体已成为体育培训行业重要宣传渠道。本案围绕青少年足球培训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展开,明晰了个人社交账号与商业宣传的界限,厘清了“蹭荣誉”式营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明确指出在足球培训经营过程中,不得将他人获得的荣誉用于自身宣传,损害他人竞争优势,获得不当利益。

本案与我市足球产业蓬勃发展高度契合,侧面反映出足球培训行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本案的正确裁判,对提升相关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保护赛事荣誉与商业信誉、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相关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11

瓦房店市某商行诉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谢某某行政裁决纠纷案——明晰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证据规则 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

【基本案情】

第三人谢某某系专利号为ZL202121780088.5、名称为“皮筋夹持装置及弹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案涉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现处于有效状态。2024年6月,谢某某发现原告瓦房店市某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在快手平台宣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委托代理人购买并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同年7月,谢某某向被告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处理,该局经口头审理与技术比对,认定产品来源真实、技术特征构成等同,遂作出侵权成立的行政裁决。某商行不服,以产品来源不明、未组织技术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裁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2024)辽02行初217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商行的诉讼请求。某商行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9日作出(2025)辽行终96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谢某某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虽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但本质上亦包含民事争议的处理,故在证据审查与采信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谢某某为证明某商行存在侵权行为,提交了快手平台宣传视频、双方交易聊天记录、产品图片及被控侵权实物等证据,完整呈现了从磋商、下单、付款到发货、收货的全流程,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行政机关结合产品图片、视频与当庭实物的高度一致,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某商行销售,符合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针对某商行提出的未组织技术比对、程序违法的主张,法院经审查审理笔录查明,行政机关在口头审理中已组织产品展示、结构拆解和技术特征分析,技术调查官对技术特征进行了专业划分,某商行全程参与并充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程序合法正当。综上,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某商行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高效联动的典型范例,彰显了“三合一”审判制度优势。行政机关依托专业优势快速立案审理,作出合法合规的行政裁决,发挥了前端防控侵权的高效作用;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既遵循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又衔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既监督行政行为,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本案明确了侵权产品来源认定、技术比对程序等关键问题的裁判规则;既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又为行政机关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能。

12

营口某盐业公司及姜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盖州市某塑业公司及王某乙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赵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全链条惩治制假售假犯罪 强化民营企业商标权刑事保护

【基本案情】

“五岛”商标经合法注册,权利人为大连某制盐厂。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被告单位营口某盐业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在未获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王某乙生产假冒“五岛”牌日晒盐包装袋。王某乙在其经营的塑业公司内非法生产涉案假冒包装袋8万个,销售给姜某。姜某在营口某盐业公司内,由员工王某甲协助,使用上述假冒包装袋灌装日晒盐,并对外销售假冒食盐及包装袋,非法经营数额达36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周某某明知是假冒商品,仍大量购进并对外销售,涉案假冒食盐共计超1500吨,非法经营数额从5万余元至26万余元不等。本案涉案假冒食盐总量超过2700吨,整体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形成制袋、灌装、销售的全链条侵权。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共计赔偿权利人52万元,取得权利人谅解,权利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辽020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营口某盐业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盖州市某塑业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二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被告人姜某、王某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乙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赵某甲、周某某、赵某乙、赵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七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营口某盐业公司、被告人姜某、王某甲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盖州市某塑业公司、被告人王某乙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赵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姜某、王某甲构成共同犯罪,姜某系主犯,王某甲系从犯,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全体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积极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民生领域食盐市场商标保护,案件涉及制假包装袋、灌装假冒食盐、多层级分销等完整侵权链条,涉案数量大、范围广,既侵害商标权利人利益,也扰乱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本案处理坚持刑事惩戒与权利救济并重,一方面准确适用法律,对各环节违法行为依法定罪量刑,实现源头与下游全链条惩处;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及时挽回企业经济损失。通过刑事审判全链条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彰显了法院保护民营品牌、规范市场秩序、守护消费安全、惩治违法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本条微信由“大连市场监管”编辑制作

转载请按以下格式注明来源↓↓↓  

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 

监制:孙琳

文字:宋涛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处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5000多人共上一堂AI课 下一篇:这份诚意,让企业的信心更加坚定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