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坚决整治导游乱象与强制消费等问题的
告诫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连市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导游执业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擦亮 “大连服务” 品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向全市旅行社郑重告诫提示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 “不合理低价游”
1.严禁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旅游活动,斩断 “低价揽客、高价宰客” 利益链。
2.严禁发布虚假旅游广告、夸大服务标准、虚构行程内容,不得利用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等进行误导性宣传。
3.严禁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坚决摒弃 “零负团费” 经营模式。
二、规范合同管理,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1.自2026年3月31日起,全面使用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完整、准确载明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自费项目及价格、退改规则、安全告知等核心内容。
2.严禁签订 “阴阳合同”“霸王条款”,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游客义务。
3.转团、拼团、变更行程须经游客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拼、降标、甩团。
三、严禁强制消费,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权
1.严禁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不得以言语威胁、滞留、甩团、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胁迫消费。
2.购物场所、自费项目须由游客自愿选择、书面确认,不得指定无资质购物点、延长购物时间、压缩游览时间。
3.严禁导游、领队索要小费、兜售物品、收取回扣;不得因游客拒绝购物或自费项目而歧视、刁难、拒绝服务。
四、规范导游管理,整治执业乱象
1.严格落实导游委派制度,不得使用无证导游,不得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承担接待费用。
2.加强导游培训与监管,严禁导游擅自变更行程、伪造行程、讲解低俗、态度蛮横、辱骂游客、甩团甩客。
3.导游须持证上岗、规范佩戴标识,严格按照合同与行程单提供服务。
对违反本告诫提示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对强制消费、甩团等恶劣行为,一律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联合惩戒。
希望各旅行社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大连旅游市场良好秩序,为游客提供安全、优质、舒心的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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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编辑:燕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王劲钢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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