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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整!大连公积金征求意见
来源:大连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082次 更新时间:2026/4/13 16:16:10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公告

公开征求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规范业务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长按识别下图二维码

可查看

 征求意见稿全文 


市民可于

即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期间

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

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反馈途径

 

方式一:邮寄

邮寄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收件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处。


邮政编码:

11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方式二:网站反馈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首页点击“互动交流”,选择“意见征集”,进行意见或建议反馈。




政策解读



修订背景及目的

《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1〕1号)2021年3月施行以来,在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规范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积极适应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求,不断提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推进业务创新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业务数字化转型等实际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贷款办法》)。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四)《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名称调整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借款申请人贷款条件,自住住房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担保,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抵押物处置和法律责任,附则。具体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

整合各项贷款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异地贷款军人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我市陆续出台了《关于印发〈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1〕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1〕4号)、《关于调整军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2〕6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3〕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规发〔2023〕5号)等政策规定,本次修订《贷款办法》过程中将上述政策内容予以整合。近几年出台的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青年人等贷款支持政策仍继续执行。


(二)

规范部分名词术语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对有关术语名称,将原办法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筹资金”调整为“首付款”,“存量房”调整为“再交易住房”,商品房”调整为“新建住房”。


(三)

调整贷款条件表述

按照借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自住住房应具备的条件分别设置章节。结合近几年政策变化进一步完善贷款条件,明确贷款申请时限、异地贷款、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予贷款情形等,整合不良信用记录条款要求。增加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可使用其他产权房屋作为抵押物规定。减少合作协议签订材料要件“项目中标通知书”,新建住房项目续签合作协议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2年调整为不超过3年


(四)

调整贷款额度

和期限相关规定

简化贷款额度计算,取消两个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即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平均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平均总额)×12×贷款年限、贷款额度=军官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年限。增加商转组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最高贷款成数的规定。增加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规定。增加退房和拆迁不占用贷款额度或贷款次数规定。


(五)

调整部分贷款程序

和贷款资料

再交易住房贷款程序调整为先申请贷款后办理房屋过户。贷款材料分类整合,分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首付款证明、贷款用途资料、贷款担保资料、还款账户资料,同时对转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军人贷款、抵押登记资料单独规定。增加商转公贷款、贴息贷款条款。减少再交易住房贷款材料要件“契税完税发票”、军人贷款材料要件“军人收入证明”。


(六)

调整部分借款合同变更业务

将提前还款、还款方式变更整合到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章节中,增加还款日变更,整合变更业务材料表述。为方便职工群众,放宽部分贷后变更业务办理限制,取消还款满3个月后可提前还款的限制,提前部分还款的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调整为以百元为单位,还款方式变更及贷款缩期取消提前部分还款要求。


(七)

增加抵押物处置

和法律责任章节

抵押物处置和法律责任追究单独设置章节,简化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表述。


 

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文字:毛雪梅

资料:市公积金中心

编辑:初昱含

校对:鞠传强 滕永梅

主编:单淼

监制:王劲钢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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