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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心源性猝死保险拒赔,法院判了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248次 更新时间:2026/3/30 11:15:49

 

男子李某(文中当事人为化姓)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身故。妻子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主险身故金,以主险终止则附加险终止、心源性猝死未列入保险合同重疾清单为由,拒绝支付12万元附加重疾险金……


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心源性猝死属于重疾险赔付范围,李某亲属获赔1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2018年7月,王某(同时为保险代理人)为丈夫李某投保某保险组合,含主险终身寿险(保额15万元)和附加重疾险(保额12万元)。2025年7月,李某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身故,王某及子女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仅赔付5万元主险身故金,以主险终止则附加险终止、心源性猝死未列入保险合同重疾清单为由,拒绝支付12万元附加重疾险金,双方引发纠纷。


宁城县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附加险“效力终止”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加粗提示,也未说明其与普通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差异,即便王某是保险代理人,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重大疾病”应按普通人理解认定,心源性猝死属于严重心脏疾病,保险公司以未列举为由拒赔,违背公平原则,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赤峰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死者家属认为心源性猝死属于重大疾病符合通常理解,在有两种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李某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最终,赤峰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现代快报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王劲钢 高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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