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我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3号令)等规定,特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如下告诫。
平台提供者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一)健全管理机制。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
(二)严把准入关口。严格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数据对接,确保证照真实有效,杜绝无证、假证、套证及超范围经营主体入驻平台。
(三)强化信息公示。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对“无堂食”外卖和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设置“无堂食”专门标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加强风险管控。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督促指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使用“食安封签”。发现风险隐患,要即时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五)严肃问题处置。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鼓励平台提供者之间共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一)坚持依法经营。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保持一致。严禁异地经营、使用虚假地址,严禁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入网经营。
(二)做到信息透明。主动公示证照、原料搭配、门店环境。不提供堂食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标注“无堂食”并公示后厨环境,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严格食材管控。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台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使用食品添加剂要进行公示。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食材,严禁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四)规范加工过程。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把好人员健康、原料贮存、加工卫生关。全面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监管,在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广“食安封签”。鼓励采用多种形式,规范使用一次性、不可复原的“食安封签”,有效防止配送途中食品被拆封、污染或调换。
共同责任与监督
(一)强化人员培训。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对送餐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完善消费维权。平台应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投诉。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加强协同共治。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发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请注意
自发布之日起,请各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认真对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并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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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
监制:孙琳
文字:张宝松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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