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政府动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海胆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234次 更新时间:2026/3/7 15:04:21

 

3月5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9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具体内容

 

案例一:赵某诉钱某扶养纠纷案——丈夫实施家庭冷暴力,拒不照护重病妻子,法院判令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夫妻扶养义务


基本案情:赵某(女)与钱某(男)系夫妻,婚生子上大学后钱某与婚生子签订协议,约定其每月向婚生子出借3000元用于学业,该款项不得赠予赵某,后赵某被确诊患有多种疾病,术后需持续治疗,其每月退休金2000余元不足以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扶养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赵某身患重病且经济困难,钱某具备扶养能力却长期漠视扶养义务,其长期不提供经济支持、疏于关心的消极行为构成家庭冷暴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赵某的实际需求及钱某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钱某每月向赵某支付扶养费1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长期冷漠、疏远、拒不履行经济供养义务等非肢体接触的持续性消极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婚姻关系不仅是情感共同体,更是责任共同体,即便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不和,在婚姻关系未解除前,具备扶养能力的一方仍需对陷入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保障了患病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对规范家庭关系、预防家庭矛盾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二:孙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院快速核发保护令,化解涉家暴离婚纠纷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李某(男)婚后长期对孙某(女)及子女实施殴打、谩骂,孙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李某拒不改正,继续实施暴力行为。为保护自身及子女人身安全,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受理后,快速核查案件事实,鉴于家庭暴力的紧迫性和危害性,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李某对孙某及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孙某及相关近亲属。文书签发后,法院联动公安局、检察院、妇联、社区等单位,构建全方位反家庭暴力保护网络。在法律约束和多方劝导下,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积极配合调解,同意与孙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动将房屋留给孙某及子女居住。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体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核心作用,该制度能够快速制止家暴行为,为受害者提供及时司法保护,对施暴方具有强大的法律震慑力。同时,本案通过各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既有效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又推动了涉家暴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基层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实践范本。



案例三:周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行政诉讼不影响家暴事实认定,驾车推撞妻子构成家暴,需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家暴事实认定;家暴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周某(女)与吴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因家庭矛盾辱骂周某,并驾车推撞周某致其受伤,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又因吴某威胁周某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家暴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吴某已就上述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与法院对家暴事实的认定分属行政、司法程序,彼此互不依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家暴事实。本案中,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吴某驾车推撞周某的事实,车辆作为高度危险性工具具有更强的攻击性和危害性,兼具身体侵害与精神恐吓双重后果,符合家暴构成要件,遂判决二人离婚,且吴某向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典型意义:一是家暴事实认定无需以行政处罚生效为前提,法院可独立依据证据作出判断;二是家暴并非仅局限于普通肢体冲突,基于家庭关系故意利用危险工具实施的人身权利侵害行为亦属于家暴范畴;三是家暴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法院可结合施暴方过错程度、行为情节、损害后果及本地经济水平,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本案既为特殊家暴行为的定性提供了参考,又通过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了对施暴方的司法惩戒和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



案例四:郑某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关系中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家暴


案件类型:解除收养关系;拟制血亲家暴认定


基本案情:郑某多年前收养一子小刚,双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郑某妻子病重后郑某认为小刚未尽赡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后小刚上诉期间将郑某强行带离,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与小刚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现双方关系恶化,郑某搬至养老院生活且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调解未果后,判决解除二人收养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小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双方矛盾较深,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在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家庭关系中实施暴力、非法拘禁等侵害行为,属于家暴范畴。一方面,法院在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综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生活状态及矛盾冲突事实,依法认定收养关系恶化并判决解除,保障了老年人婚姻家庭自主权利;另一方面,明确了家暴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追责原则。同时,本案体现了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对受害者的全方位保护,也警示家庭成员间不得采取暴力手段干涉对方合法权利。



案例五:民政局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案——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危困,依法撤销监护资格


案件类型:撤销监护人资格;国家监护兜底


基本案情:小亮母亲去世较早,父亲王某系其监护人,王某再婚后小亮随外祖父生活,后因外祖父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无力照看,小亮随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父子多次发生冲突,小亮两次离家出走。民政局多次为小亮协调住所、垫付费用,并劝导王某接回小亮,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小亮流浪,流浪期间多次引发警情。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局为小亮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小亮的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在小亮离家出走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回,致使未成年人处于流浪的危困状态,已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遂判决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局为小亮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定义务,监护人以经济困难、家庭矛盾、被监护人存在不良行为等理由拒绝或怠于履行抚养、照看、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属于家庭冷暴力,将承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应法律后果。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无监护人有效监护、处于危困状态时,主动履职开展救助,还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自身为监护人,充分践行了国家监护兜底的法定职责。



案例六:冯氏三兄弟继承纠纷案——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且未尽赡养义务者丧失遗产分配权


案件类型:法定继承纠纷;遗产分配失权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王某育有三子即冯氏三兄弟。老大曾因殴打母亲被行政拘留,老二、老三与王某共同生活,承担了王某的衣食住行、医疗护理等全部照料责任。老大既未支付赡养费用,也未进行任何照料、探望。王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名下留有存款引发争议。老二、老三以老大实施家暴且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存款由二人平均分割,老大不分遗产。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严守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定、弘扬尊老敬老中华传统美德。老大对被继承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且此后十余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严重背离公序良俗。老二、老三长期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遂判决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存款由老二、老三各继承50%,老大不继承案涉存款。


典型意义:本案将反家庭暴力理念融入遗产继承裁判,明确对被继承人实施直接暴力行为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将少分或不分,让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约束延伸至继承领域,彰显司法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肯定积极赡养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尊老敬老。



案例七:钱某遗弃案——遗弃构成监护侵害型家庭暴力,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拒不履行构成犯罪


案件类型:遗弃罪;督促监护令;遗弃罪犯罪主体认定


基本案情:留学生小钱未婚怀孕,但无法确认胎儿生父。经慎重考虑,小钱决定终止妊娠,但在医院引产时娩出活体男婴。小钱的父亲钱某拒绝抚养该男婴,并将其遗弃于路边垃圾桶旁。路人发现弃婴后报警,男婴被及时送医救治。小钱无经济来源无力抚养,钱某有固定收入具备抚养条件。


裁判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针对钱某及小钱监护意识薄弱的问题,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二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以遗弃罪对钱某提起公诉。鉴于钱某认罪认罚,且男婴已被妥善安置,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钱某缓刑。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对男婴养育情况开展定期回访,督促监护责任落实。


典型意义: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不作为侵害,构成家庭暴力。本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亦可成为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并非仅以父母为限,特定情形下近亲属的抚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本案运用督促监护令制度,将惩罚与教育、办案与治理相结合,延伸未成年人保护链条,通过司法手段推动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链条司法保护。



案例八:尚某某、夏某某虐待案——严惩虐待未成年人犯罪,多部门联动撤销监护权


案件类型:虐待罪;监护权撤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尚某某与宗某未婚生育一子小新,后宗某病逝,尚某某遂将小新交由其母亲夏某某抚养。抚养期间,尚某某、夏某某长期对小新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小新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尚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并在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阶段,对二被告人开展法治教育,二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尚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为妥善安置小新,民政部门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代为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法院受理后,依法撤销尚某某对小新的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为小新的监护人,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刑事打击与民事监护权撤销无缝衔接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对于监护人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同时针对监护人丧失监护资格的情形,通过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民政部门作为主体代为提起诉讼的方式,及时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实现了国家监护对家庭监护的有效补位。本案为多部门联动保护受虐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切实践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



案例九:黄某故意伤害案——以“教育子女”为名实施暴力构成家暴,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类型: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黄某与蓝某(女)系重组家庭,蓝某的儿子小雨(未成年)随二人共同生活。某日,黄某因对小雨的教育问题与蓝某发生争吵,小雨上前帮助母亲与黄某对吵。黄某认为小雨的行为大逆不道,恼羞成怒后到厨房拿出菜刀,将母子二人砍伤,其中小雨的伤情构成轻伤。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对黄某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以“教育子女”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超出正常教育限度且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及其他抚养人在管教子女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发育特点,以合法、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即便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法律规定亦同样适用。亲缘并非家庭暴力的护身符,不会因此而免除法律责任。本案对纠正家长“棍棒教育”的错误观念具有引导作用。







大连云App好看好用





推荐

阅读

HAI DAN

XIN WEN

砸在脸上有点疼!大连突降“神秘”大雪?原来是“三明治”雪在搞小浪漫……

报告!有人在大连植物园北门做“白日梦”,被发现了

什么东西?让年轻人和宝妈们疯抢……答案竟是它!


本条微信由海胆新闻编辑制作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胆新闻(微信号:haidanxinwen)


文字:由好、王璐,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王艺

编辑:海歌

责编:李金秋

主编:卢海军

监制:董学一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大连有奖发票升级了!大额红包几率更高 下一篇:全市春季市容环境整治开始了!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