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核心要求,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立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的工作定位,全面推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模式,以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为企业纾困解难。通过出台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规范执法裁量标准,既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又为企业合规经营、绿色转型留出容错空间,全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期公布三起包容审慎执法典型案例,为生态环境执法与营商环境优化深度融合提供实践参考。
大连某供热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普兰店区大连某供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为供热企业,属于民生保障单位,建有3台35吨燃煤锅炉,经调取自动监控数据,发现该单位1月14日排放的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为546.71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0.36倍。经进一步了解,该单位已于超标当日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了排放超标情况说明,该单位锅炉房运行日报表记录企业当天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导致出现烟气超标排放。企业在发现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立即采取了控制用煤量和延长低温焖炉等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处理结果
本案的涉案单位属于民生保障企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涉及民生利益的企业,始终保持包容审慎执法的态度。该企业因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导致超标排放,在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企业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超标倍数≤1倍,超标时长小于72小时,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长海某水产品有限公司
未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某水产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扇贝加工。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主要生产设施未运行,厂区散放一堆废弃贝壳。废弃贝壳属于企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法律规定,该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固废管理台账进行查阅,发现未如实记录废弃贝壳的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本案的涉案单位属于季节性生产的小微企业,在决定作出前,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等特点。同时,企业认识到自身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已建立台账,虽然记录不全,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建材商店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航发现,位于沙河口区的某建材商店有砂土贮存且未完全覆盖,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单位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有部分砂土在厂区内堆放,经测量面积约3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有明显可见扬尘。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抑尘。整改期限内,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该单位已对砂土进行了苫盖,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处理结果
本案的涉案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在执法过程中了解到该个体工商户受市场环境影响,产品滞销收入锐减,砂土临时堆放在厂区内。鉴于该个体工商户首次违法,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符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并且通过此次检查也让涉事个体工商户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上述三起包容审慎执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对符合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的企业,积极适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给予企业容错机会,有助于企业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又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鼓励自觉守法,让企业在感受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体会到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是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温度赋能营商环境优化的生动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下一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深化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不断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细化轻微违法免罚、从轻处罚等措施,以更精准的执法、更优质的服务,助力企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大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双赢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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