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排污单位:
2026年1月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条例》聚焦生态环境监测全链条管理,明确了政府、排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职责。为帮助大家精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核心要求,切实履行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规避违法风险,提升绿色竞争力,特致此信,指导全市相关排污单位严格践行。
一、明确自行监测义务,做到应测尽测
自行监测是法律赋予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守法是最好的护身符,诚信是最大的无形资产。请各排污单位务必摒弃侥幸心理,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纳入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二、聚焦关键环节,规范监测行为
一是要规范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二是要如实记录工况。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如实记录生产负荷、治理设施运行等工况;自动监测设备发现传输异常应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是要规范档案管理。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必须规范保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
三、严守数据质量,杜绝弄虚作假
数据真实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不得实施,也不得明示或暗示他人实施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一是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数据;
二是篡改、伪造原始记录或数据;
三是故意漏检项目或改变监测条件;
四是调换样品、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或时间;
五是破坏监测设备、修改参数或虚假标记工况等。
四、明确法律责任,坚守法规底线
《条例》大幅提升了违法成本,实行“双罚制”,请各单位务必算好“经济账”与“法律账”:
针对一般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未联网、未保存记录等,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针对弄虚作假行为,实施或授意弄虚作假的,单位最高处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开展自查自纠,共建政企互信
即日起,请各排污单位对照《条例》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监测设备是否合规、视频监控是否覆盖、历史记录是否完整。
我局致力于打造文明、规范、有温度的执法环境,对于主动规范、守法经营的单位,我们将无事不扰,并全力支持绿色高质量发展;对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我们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果在落实《条例》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或政策疑问,可随时通过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渠道咨询求助,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让我们携手并进,以法治护航发展,以诚信铸就未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建设美丽大连贡献力量!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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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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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生态环境(微信号:dl_huanbao)
供稿:监测处
编辑:吕佳芮
版式:刘洋 小羊
审核:王旅东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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