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降价了
关于调整瓦房店市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为切实将“大沈线”接通红利转化为惠民惠企实效,合理降低居民和非居民用气成本,结合我市天然气行业发展现状,统筹考虑气源成本、管输成本、民生保障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气。执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由现行4.30元/立方米调整至3.5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现行最高不超过5.00元/立方米调整至最高不超过4.34元/立方米。
二、配套政策机制
(一)居民阶梯气价政策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分档标准和价格如下:
第一档:年用气量180立方米(含)以内,销售价格为3.50元/立方米;
第二档:年用气量180—30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为4.20元/立方米;
第三档:年用气量超出300立方米部分,销售价格为5.25元/立方米。
(二)特殊非居民用户气价政策
学校、幼儿园、部队、养老机构及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价格,统一按居民气价第一、第二档平均价格3.85元/立方米执行。
(三)燃气独立供暖居民用户气价政策
使用燃气独立供暖的居民用户,需持相关证明向燃气公司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其供暖用气按居民气价第一、第二档平均价格3.85元/立方米执行。
(四)气价联动机制
我市暂不单独实行气价联动机制,联动机制的执行时间、运算方式可参照大连市区政策同步执行。
三、实施范围及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次价格调整适用于瓦房店市城市管网燃气供气区域。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做好价格调整时间节点的气量结转与气价结算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2.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用户宣传价格调整的相关政策,及时解答用户疑问,争取社会公众理解。
3.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通知未尽事宜,或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最新规定为准。本通知由瓦房店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瓦房店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瓦价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来源:瓦房店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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