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政府动态
 
大连高新区发布清理通告!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035次 更新时间:2025/11/30 13:10:37

1128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海域军事“两区”清理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有效保障军事用海安全,禁止占用“两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及其周边海域实施养殖、捕捞、潜水等活动,现将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以下3点连线以北所有海域:

1. 121°2752E 38°4906N

2. 121°2842E 38°4821N

3. 121°2920E 38°4844N

(二)圣汐湾出海口西侧山脉,经象鼻山至钓鱼角灯塔之间所有山脉、浅滩以及其近岸50米以内海域。

即日起至1225日,我区将对上述海域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望周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

第十八条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捕捞等活动影响军用舰船行动的,由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离开,没收渔具、渔获物。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第六十二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强制带离、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高新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侯智良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辽宁最新通报:226艘渔船严禁离港 下一篇: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