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满足缴存人住房需求,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下称中心)发布多项通知,
在加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
优化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调整职工现金购房提取时限等方面
作出新规定,
切实维护缴存人权益,
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
强化异常区域管理 规范提取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秩序,切实维护缴存人权益,中心决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工作。
一、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确认标准
缴存人全款购买商品房提取业务中,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或所购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短期内再交易等异常情况在某一区域相对集中,则将该区域确认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
二、加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内购房提取管理
缴存人全款购买商品房,房屋所在街道、社区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须自购房之日起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之日以缴存人申请提取所持要件确认:持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申请提取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确认;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确认。
三、确认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流程
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确认后将汇总形成《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清单》,并通过中心官方网站对外公示。
优化异地购房提取 满足多元需求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意见》(辽房稳〔2025〕3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同城同策”等有关要求,中心决定在防范套取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缴存人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政策。
一、优化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缴存人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不变,无需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二、规范购房核查管理
(一)加强联网协查管理。缴存人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各类政务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联网核验职工购房权属及贷款信息证明,也可商请购房地中心协助核查缴存人购房事实。
(二)提级管控套提风险。对缴存人购房行为或自住事实存疑的,可通过购房资金转账凭证辅助验证缴存人购房事实。
(三)严控异常区域提取
1.缴存人全款购买二手房提取业务中,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或所购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短期内再交易等异常情况在某一区域相对集中,则将该区域确认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
2.在异常区域购买二手房的,除按中心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提取要件外,还应提供购房资金转账凭证。
3.确认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流程按《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调整现金购房时限 保障职工权益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同城同策”等有关要求,中心决定调整职工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现金购买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通知自2025年11月22日开始执行。2025年11月21日(含)以前,已现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
此次多项政策调整,是中心适应市场变化、保障缴存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张靖宇
校对:韩旭
责编:吴溪 冯心
审核:张增娇 安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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