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8〕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3〕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培训机构的范围
按照属地化原则,属于瓦房店市区域内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农村职业教育中心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等,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二、认定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3号)要求,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四)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与培训专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职人员,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与培训专业相匹配的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同时符合教学及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六)政府补贴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在申请单位办学许可范围内,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应急事件管理及教师、学员、教学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八)近三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和失信等行为,无不良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三、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5年11月17日至12月6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瓦房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就业培训部。联系人:赵志安 王帝,联系电话:0411-85632392。
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下:
(1)申请书、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规模、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师资配备、设备配置、培训能力、培训等级、教学计划、大纲、课程表、主要就业方向、相关管理制度;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所申请的培训专业授课教师(含专、兼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专职教师须提供劳动合同(与申请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和社保缴费证明(申报日期前三个月申请单位缴纳)。兼职教师须提供聘用协议(聘任公办学校教师应当经其所在学校书面同意);
(4)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证明,包括办公、理论培训场所、实训操作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自有场地和租赁场地必须是办学资质上规定的办学场地;
(5)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单位注册资本及经费来源、资产的证明文件;
(6)《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申报表》(样本见附件1)或《大连市政府补贴创业培训机构申报表》(样本见附件2);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估
由瓦房店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成立评审组,按照前述认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审,现场查验场地、设备等,确定政府补贴培训机构。
(三)公示确认
实行认定前公示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政府补贴培训机构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签订协议并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瓦房店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与认定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大连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认定机构协议书》(样本见附件3),并对辖区内认定培训机构开展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实行协议管理。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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