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民政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民政局 中共大连市委社会工作部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连市数据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大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5年9月30日
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高龄津贴的信息采集、审核、发放、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自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具体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4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85周岁至8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同。
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当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规定发放标准的,维持现有执行标准,高于发放标准部分的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
第四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80周岁至99周岁高龄津贴资金,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70%;其他区市县自行承担。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进行补助。
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先期全额垫付,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数据,实行年中预拨,次年清算。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市财政等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市法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高龄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数据支持。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高龄津贴资金保障工作。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指导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居民动员、组织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等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是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选择高龄津贴发放渠道及操作方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信访投诉核实处理、资金发放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准确发放;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财政承担的高龄津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做好高龄津贴业务咨询受理、政策宣传、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开展政策宣传指引、信息审核、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社区(村)网格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居委会(含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信息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登记与受理
第七条 老年人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作为始发依据。
第八条 市法院、公安、人社、卫健、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完善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提供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及协助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力度,提前3个月组织即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
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社区居委会应当指派网格员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在即将年满80周岁前3个月内办理高龄津贴信息登记,根据老年人实际选择以下任一途径:
(一)采取“线上”方式。老年人通过手机登录“辽事通”APP或小程序,按提示输入老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本人银行卡及个人承诺等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等原件照片,在线提交属地审核。
(二)采取本人现场办理方式。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银行卡原件,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事窗口提交材料并信息登记,由社区工作人员到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
(三)采取非本人现场办理方式。老年人可由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事窗口提交材料并信息登记,由社区工作人员到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提供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老人银行卡原件,同时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等,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十一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年满85周岁、90周岁、100周岁时,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自动调整发放标准,当月按新标准享受,无需老年人提请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高龄津贴应提供真实有效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应对提供的信息作出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老年人高龄津贴登记信息的受理,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说明理由。
区市县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老年人高龄津贴登记信息的统一审定,自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说明理由。
第三章 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领取前,老年人应当配合进行信息登记,并经属地审核通过。
年龄达到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其登记信息经属地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年龄和户籍均满足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高龄津贴政策。其中,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年龄和户籍均满足条件的80-84周岁大连市户籍老年人,其登记信息经属地审核通过后,自本《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之月起享受高龄津贴政策。
老年人生前已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信息登记的,经区市县民政部门确认后按照其应享受的金额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当月高龄津贴资金拟发放明细。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于月底前足额拨付资金,不得借故拖延。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于资金拨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老年人应得的资金发放至老年人本人实名开户的银行账户。原则上,要通过“一卡通”平台及时发放到位。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盖章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据此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市民政部门根据市公安部门提供的老年人口数据,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市公安部门应配合提供户籍老年人口数据。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和已提交登记信息尚未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其个人信息(姓名、现住址、户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卡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应在变更当月主动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户籍在大连市辖区内发生迁移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相关社区居委会,并配合办理高龄津贴发放的迁移手续。
户籍迁移当月,迁出地发放高龄津贴;迁移次月起,迁入地发放。户籍迁移时间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依据。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更新老年人户籍变化信息。
第十八条 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当月主动告知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宣告失踪的次月终止发放高龄津贴。卫生健康部门应配合及时更新老年人死亡证明信息。人民法院应配合及时更新老年人宣告失踪信息。
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信息登记,户籍迁出本市期间不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十九条 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核查机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访、信息技术等方式,及时了解老年人相关情况,及时终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
对于人户分离或长期不在连的老年人应通过电话了解、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联系,适度加密核查频次,实时了解老年人实际状况。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高龄津贴大数据监督机制,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指导和配合市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及时向民政部门共享相关数据,定期开展大数据核查比对,对存疑数据在高龄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提醒。接到系统提醒后,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老年人死亡或户籍迁出等情况,应主动更新系统信息。确实无法及时获取老年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时间的,应以法院、公安、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时间为准,各地应当于获取到共享数据后的次月终止发放。
经核实,已暂停或终止发放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社区居委会的网格员应当在高龄津贴信息系统中录入高龄津贴补发名单及原因,提出补发建议,并报街道办事处复核。街道办事处复核通过后,应当将补发名单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发现老年人多领取高龄津贴的,应当及时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退回指定财政账户,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逾期3个月未退回的,应当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应将其纳入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五章 政策衔接
第二十二条 高龄津贴以老年人年龄和户籍为依据,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补贴可以叠加享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办理流程,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加大对高龄津贴资金发放的日常宣传力度,让社会广泛知晓。市民政部门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督促指导。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龄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本地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高龄津贴发放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经办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依法依规免于或减轻问责:
(一)在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因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坚持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
(三)其他主观上没有谋取私利,由于推动工作发展的无意过失。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并将其违诺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档案,追回所发资金。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并查实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驻军部队在大连市居住的离退休干部高龄津贴的发放,由大连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发放、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办法项下事务,老年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办理本办法项下事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22〕122号)《关于做好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4〕56号)废止。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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