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5日清晨,靳兴忠的女儿靳丽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她吃惊不小,自己从未涉及任何诉讼也无贷款等纠纷,更无人通知过她进入了什么案件,有些懵。通过多方查询才知,冻结她银行账号的是远在四川的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案由是她名下为其父亲购买的海南房产因被法院查封,已到了执行阶段,尚需支付6万元执行费。这个从未接到过法院传票也未参与过任何诉讼的女子,不相信这事是真的,但此时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突如其来的冻结令
2022年冬天的海南,靳兴忠这个来自河北邯郸的政府退休干部攥着购房合同,虽然87万存款此刻正化作眼前这栋海景房的钢筋水泥,可他万万不会想到,三年后这份合同会变成他老年生活的锥心之痛。
2022年11月,他在女儿的陪伴下来到海南,准备在此购房过冬养老。中介一位女士向他推荐了海南的一处房产。靳兴忠起初有些犹豫,在委托老乡查看后,仍未下定决心,于是对此房自己进行了详细调查,原来,此房的房主是于2014年1月花46万一次付款购得的清水房,地处海南乐东县九所镇龙栖湾,小区名为“龙栖湾温泉一线海景公寓”,此房为第33幢2单元2505号,面积为71.75平方米,装修的尚可,售价87万不讲价。他查了下当地此时的房价,也基本上是这个价,不贵也不便宜。在中介的再三劝说下,靳兴忠于 11 月 30 日支付了 3 万定金。
12 月 1 日,他让女儿靳丽办理了委托购房公证。2023年1月9 日,靳兴忠飞往海南,支付 10 万后拿到了房产证,随后向中介结清了尾款,中介也向他出具了代收凭证,顺利买下了这户房子,房产的名字写在了靳丽的名下。当时他觉得,在别处买房子时,也经历过中介代收房款的事情,所以并没有多想,直到 2025 年 1 月,他们几次入住该房产,均未出现任何异常情况。
(图为成都法院的两审判决书)
原来,查封房产的原告叫李畅(化名),是成都人,第一被告为张女士,她是靳兴忠所购房产的原房主,第二被告才是靳丽。一审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记载的案由是:张女士与李畅的丈夫邵先生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自2002年到2020年间,邵先生瞒着李畅,分多次打给了张女士2500余万,该法院已在2023年初判决张女士返还1700余万元。这次,原告没变,但诉求变了,李畅的诉求是要法院判决张女士与靳丽的房子买卖无效,并返还房产。
明白了这个案子后,靳兴忠说,一场跨越二十年婚外情产生的财产争夺战,他们父女成了受害者,但此时他心中还很有底数,因手中有房子的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中介的代收款凭证及委托公证等证明,即便是最坏的结果在本案中他也只是“善意第三人”。
缺席的判决
然而,事情的结果远远没有他想象的那样简单。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此房屋买卖无效”。理由为张女士有转移财产且与靳丽有“恶意串通”的嫌疑。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认为购房合同有造假嫌疑,二是过户的协议与实际购房日期不符。
针对此两点,中介的解释是,如果购房合同造假,是怎么拿这个合同去政府部门过户的呢?海南政府部门也没有认定合同有假,四川法院又怎么能证明有假?法院说他们是恶意串通,那请法院拿了证据来,可这人恶意串通只是原告的想法而已。还有,购房日期确实提前了,那是他们有意避开当时海南限购的问题,所有房产中介全这样做。他们中介的房款,是按照张女士的要求,打到了固定帐户。
对此判决,靳兴忠与靳丽父女更有话说,他们认为,其一,购房时不知道张女士有官司在身。其二,此房既无法院的口头查封也无实质性的查封,不然他们怎么能过户办理房产证?还有关于恶意串通,靳兴忠说,他们父女压根都不认识张女士这个人,一切全与中介打的交道,想要见面谈谈价格,可中介说人在成都,太远不方便,原告如果能证明他们与张女士见过面都行。最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无论从海南购房处的物业、中介还是办理房产证的部门和公证机关,皆可查询到他们的联系方式,而作为第二被告人的他们法院还是按照缺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且案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随即,他们父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了。
(图为中介代付房款银行流水之一)
再审困局
2025年8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六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庭上,靳兴忠方提供了购房转给中介付款凭证,中介当事人也出庭作证,还有其他人证实当时房屋市场价,但法院认为,购房款没有转到张女士名下,所以其它证据还是不能证明靳丽与张女士没有“恶意串通”嫌疑。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靳丽的再审诉讼请求。”
“一段婚外情的‘城门失火’,为何要殃及我这个‘池鱼’?”如今,73岁的靳兴忠躺在病床上,床头堆着《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他想知道他这个案子到底哪出了问题。
(图为四川省高院和成都中院给靳兴忠的回复)
近日,靳兴忠将他的两审遭遇情况以书信的形式,反映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法给他的回复为“已转至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接着,成都中院也给他作了回复:“将依法处理”。(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于晓荷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2.以合理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已经依法登记。
本案中,靳丽通过父亲靳兴忠出资购买海南房产并完成登记,形式上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靳兴忠父女通过正规中介机构购买房产,在交易前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显示无查封记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靳家基于登记簿记载权利状况进行交易,符合善意取得中对“不知情”的要求。购房款经由中介机构收取,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且中介与证人均证实该价格符合当时市场行情。若根据当地交易习惯,通过中介代收房款是常见交易方式,则靳兴中购买该房产符合善意取得中对“合理价格”的要求。截至邵先生妻子提起诉讼之时,靳丽已经取得该海南房产的权属证书,符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的规定,即符合善意取得中对于“不动产依法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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