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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毒和窒息风险!辽宁公布典型案例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550次 更新时间:2025/9/28 10:53:15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引发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


为督促企业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和窒息等风险防控,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市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有机肥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20日,法库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辽宁某有机肥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生产车间烘干筒进行辨识且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核实,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有机肥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连市长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大连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8日,长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大连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缺少有限空间安全仪器、设备和器材,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长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大连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鞍山市海城市应急管理局对鞍山某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2日,海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鞍山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海城市应急管理局对鞍山某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20日,台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鞍山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筒仓(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锦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锦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3日,锦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锦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化工类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收集池(受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锦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锦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辽望·辽宁日报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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