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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致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一封信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48次 更新时间:2025/9/23 16:14:15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机动车维修行业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典型社会源之一。为确保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熟悉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

(一)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常见有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二)废油漆和漆渣:常见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和稀释剂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三)废催化剂:常见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三元催化);

(四)爆炸性废物:常见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五)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常见零件清洗过程废弃的有机溶剂、专业清洗剂、保养更换的防冻液等;

(六)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或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常见废汽油柴油滤清器、废机油格、废油桶、废漆桶(喷漆罐)、废稀释剂桶、废有机溶剂罐、喷漆车间尾气净化装置更换的废活性炭等;

(七)其他废物:常见废弃的铅蓄电池、废电路板、氧化汞电池等。

二、牢记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一)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种类:经营者要根据承接维修业务、工序、使用原料等,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等管理规定,明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

(二)设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经营者要按规范设置独立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区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原料混放;地面要具备防渗、防泄漏功能,贮存区域及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要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要求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三)规范运行转移联单: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处置利用,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联单应保存不少于五年。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可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举报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和线索,欢迎及时拨打12345热线举报。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本条微信由“大连生态环境”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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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生态环境(微信号:dl_huanbao)


供稿:固化处

编辑:吕佳芮

版式:刘洋 小可

审核:王旅东 赵冬梅

校对:杨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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