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不仅明确了系统的建设要求,严格规范了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和程序,还对当前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执法实践需求作出了具体回应。为帮助大家深入了解《条例》,我们特别采访了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叶泽琪警官,对其中的关键要点进行解读。
问题1:《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叶警官:《条例》的出台是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技术广泛应用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积极回应。其目的在于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在建设、管理和应用的全过程都能受到严格约束,最大限度地防范滥用风险,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保护的动态平衡。
问题2:《条例》的核心和亮点内容是什么?
叶警官:《条例》共三十四条,涵盖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指导等多个环节。其中,明确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除负有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同时,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并可(或“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问题3:作为一名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条例》实施后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叶警官:根据《条例》规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管理者,至少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采用的图像采集设备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发现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覆盖范围应合理设置,应以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为原则,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三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应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条例实施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备案;四是应当履行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日。
问题4:作为一名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条例》实施后应如何管理视频图像信息的使用?
叶警官:根据《条例》规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管理者,至少关注以下3个方面:一是要建立管理制度,对系统监看、管理等岗位人员进行入职审查,并且对其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二是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和处理;三是应当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和姓名等信息。
简介:叶泽琪,法学学士,现任大连市公安法制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一级警长,公职律师,负责执法监督、法律研究及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余年,参与办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个人嘉奖2次,2019年荣获省公安厅智慧警务我先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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