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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辽宁省乡村振兴政策汇编——重要农产品保供⑤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来源:辽宁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69次 更新时间:2025/8/16 10:42:38

 

远洋渔业发展补助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补助对象: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复的远洋渔业基地;取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3.补助方向:支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远洋渔业资源调查,对远洋渔船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成果进行奖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4.补助标准:远洋渔业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不超过中方企业已完成投资的30%;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水产养殖和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助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 号)。

2.补助对象: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渔民;具备水产品加工冷藏能力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3.补助方向:支持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网箱式养殖装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相关的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网箱式补助资金不超过总造价的30%和补助上限;购置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补助资金不超过总造价的30%,并且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农计财发〔2023〕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4号)。

2.申报要求:优先考虑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成效突出的县。

3.支持方向:主要围绕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水产苗种生产、生产服务保障等方面开展。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给予分类分档支持(每个试点0.8亿—1亿元)。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试点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和整治维护,原则上70%以上用于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和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池塘养殖补助标准中东部地区不超过3000元/亩,西部地区不超过5000元/亩;工厂化养殖和水产苗种生产补助比例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30%。3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中央财政原则上在开展试点的第一年安排奖补资金(每个试点5000万元左右)。

 

中央财政海洋牧场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2.补助对象: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

3.补助方向:中央奖补资金仅对项目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重点用于人工鱼礁、海藻种移植、信息化和管护平台等。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年度补助,第一年对确定创建的项目拨付第一批50%补助资金;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再拨付第二批50%补助资金。中央奖补资金中用于支持人工鱼礁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70%,用于修复海底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的资金不得高于15%,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管护等其他补助内容的资金不得高于15%。对没有海藻、海草、珊瑚等种(移)植内容的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管护等其他补助内容资金不高于补助资金的30%。

 

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补助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3〕8号)。

2.补助对象: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并正式公布的试点渔港经济区。

3.补助方向:重点用于对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试点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个试点补助1.5—2亿元。中央补奖资金分年度安排,批准试点的第一年每个试点安排补助资金7000万元。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情况,采取分类分档方式,确定奖励资金规模。根据评估结果,每个试点奖励资金4000—6500万元;在试点通过验收后,根据总体验收情况,每个试点安排第二批奖励资金4000—6500万元。

 

近海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近海捕捞渔船。

3.补助方向:重点支持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以及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捕捞渔船。

4.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

2.补贴对象: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

3.补贴方向:对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

4.补贴标准:补助分为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各占50%比重,并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助。

 

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和减船转产工作实施方案

1.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4〕216号)。

2.补助对象: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

3.补助方向:坚持自愿原则,对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木改钢”,对其中自愿减船转产的予以鼓励,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以及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实施减船转产。

4.补助标准: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拖网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渔船,执行国家补助标准。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非拖网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渔船,补助金额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15%和补助上限,每档渔船补助上限:船长<12米,每艘补助5万元;12 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15万元;24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45万元;船长≥36米,每艘补助100万元。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分别按照7000元/千瓦、5000元/千瓦、3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5.实施期限:2027年底。

6.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高春华

校对:张艳君 张立兵

责编:吴溪 冯心

审核:张增娇 安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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