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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函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696次 更新时间:2025/7/17 9:04:08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压实企业主责,夯实安全根基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及使用活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严格产销控制,保障品质安全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工艺和技术指标组织生产;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与下游食品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等违法行为。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

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严查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供货者名称等相关信息,严禁销售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原料控制、投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标签标识应依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规范(DB21/T 4098)》执行。


餐饮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进货查验,不得购买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信息。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明令禁止在餐饮业(或相应业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恪守合规边界,严守法律底线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依标生产、经营及使用食品添加剂,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恪守诚信道德,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共同守牢全市食品安全坚固防线。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本条微信由“大连市场监管”编辑制作

转载请按以下格式注明来源↓↓↓  

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 

监制:孙琳

文字:杨晓宇、张乔玮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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