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如何做好劳动保护
近日
大连市人社局发布提示
并公布全市劳动保障维权机构
投诉举报电话
近期
我市连续出现高温闷热天气
对劳动者生产劳动和身体健康
产生较大影响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布提示:
1.用人单位要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通过工作场所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高温防护、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措施,全面改善劳动条件,营造安全舒适的劳动环境。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积极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2.用人单位在7—9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高温津贴从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加班作业。
4.新业态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应通过加大班次轮换、延长配送时限、配备防护用品、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生产和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12333热线电话或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维权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大连市
各级劳动保障维权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市本级:84369110
中山区:82799610
西岗区:39608681
沙河口区:84610121
甘井子区:86589470
旅顺口区:62685868
普兰店区:83118624
瓦房店市:85630056
庄河市:89725695
长海县:89884660
金普新区:65891555
高新区:84796982
长兴岛经济区:8528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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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左莹
资料:市人社局
编辑: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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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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