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号),我局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和202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它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和RCEP建设,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利用境外人才、技术等优势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品牌、专利、高新技术及高端制造业等境外并购与投资,开展农、林、牧、渔、能源资源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拓展绿色发展、数字经济、蓝色经济等对外投资合作新领域。
(二)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开展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化工、冶金、建材等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鼓励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项目。鼓励设计咨询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
(三)对外劳务
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和地区为境外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劳务人员培训、鼓励企业扩大传统市场、开发新市场、提升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指我市企业、社会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开展商务、金融、法务、安保、救援、技术等信息咨询和培训业务提供公共服务,建设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的服务平台,支持方向为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用于项目经营的贷款(一年期及以上)给予贴息。项目贷款必须用于申请支持项目经营所需。贷款贴息支持的计息天数为当年内项目建设期间实际使用贷款天数。项目贷款可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或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0%,实际利率低于平均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利率大于等于3%,按1.5%贴息,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单个项目已累计三年享受贷款贴息的,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二)直接支持
1.对外投资与对外承包工程
(1)对于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超过50万美元的重点支持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出资额的3%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申报年度内购买捕捞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开采资格证等农、林、牧、渔、能源资源权证,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购买资源权证金额3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对我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年度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的1%给予支持。其中,通过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的EPC承包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年度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的2%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单独承揽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管理、技术服务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报年度内营业额达到20万美元,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支持,同一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上述项目不重复申报。
2.对外劳务
对在商务部备案的我市对外劳务企业,开展适应性培训合格并实际派出陆地劳务人员(不含海员),给予350元人民币/人支持。对积极拓展国际劳务市场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企业新开发劳务市场,开展适应性培训并实际派出劳务人员给予800元人民币/人支持,享受市场开拓支持的人员不再享受培训费支持。
3.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
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对外签订承包合同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办理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所发生的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4.公共服务平台
对于通过认定的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支持,其中认定当年支持20万元人民币,通过认定次年开展年度考核,通过考核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支持,从认定年度(含)开始连续支持3年。对已经投入运营,为对外劳务人员和项目提供备案业务、为培训会议提供线上直播等服务的我市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在申报年度内备案3000人以上(含3000人)予以5万元人民币支持。
5.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对当年确认为大连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给予实施企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确认后次年开展年度考核,通过考核的大连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30万元/年支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40万元/年支持,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50万元/年支持;从考核年度开始可连续支持3年。大连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办法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国家级、省级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6.境外项目安保医疗费用
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为应对海外风险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包括: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费用;为外派中方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险、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传染病及医疗保险;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聘请专业安保机构提供服务的费用以及购买海外救援服务等保障外派中方人员人身安全而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行业规定运营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3.符合我局专项资金申报企业的限定申报条件,截止项目审计日,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市信用中心无失信惩戒记录,即申报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非海关失信企业,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年报资料;
5.其它按要求应满足的条件。
(二)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对外直接投资、购买资源权证、保函及境外安保医疗支持项目,其实际汇出、支出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和项目工程设计的,其营业额收入入账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支持的项目,其派出劳务人员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4)申请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的项目,其支持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5.适用汇率
外币适用汇率原则上按照资金汇出(发生)实时汇率计,无法按实时汇率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年平均汇率折算。
6.项目金额标准
对外经济合作主体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当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资金额度减少时,项目补助金额同比例调整。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7.若国家及省政策发生调整,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
8.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须严格按照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的有关要求提供,将申报材料分年度(2023年、2024年)按册扫描成PDF文件后,随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于2025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商务局相关联系人。
(二)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通过后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各企业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经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 竹 82487175
明国权 83686975
杨 漪 83680665
附件: 内含以下12个文件.docx
1.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3.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
4.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5.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6.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7.保函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8.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考核)条件
9.境外项目安保医疗支持资金申请表
10.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合规承诺书
11.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12.对外劳务合作培训项目报送内容及注意事项
大连市商务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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