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沿海航道管理,保障沿海航道安全畅通,发挥沿海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六条,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航道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需对我市沿海航道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由于航道受自然条件影响处于不断的演变中,航槽会变化和摆动,航道的开发建设也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逐步实施,需要提前预留航道调整、拓宽、发展的空间,因此应当在航道以外划定一定的保护区域,包括对航道稳定起控制作用的洲、滩、节点和整治建筑物等,并按一定程序确定并公布,作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二、《通告》解决的主要问题
1.明确管理范围与职责边界。此前对于沿海航道保护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各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清晰,存在交叉或空白地带。《通告》的发布明确了具体的保护范围,使得交通、海洋、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能够更加明确各自的职责,避免出现管理推诿或重复管理的问题,提高管理效率。
2.规范建设活动审批管理。《通告》的发布后,在该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如港口建设、海上风电等涉海工程,都需要依据划定范围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这填补了以往在沿海航道周边建设项目审批中,对航道影响评估不够规范和全面的空白,保障了沿海航道的安全与畅通,避免因不合理建设导致航道通航能力下降。
3.加强航道资源保护力度。航道保护范围划定不影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发展等其他涉水相关行业对所属职责范围区域的相关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其他涉水相关功能区域的管理要求可以相互协同、兼容发展,共同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
4.完善监测与执法依据。为航道的监测和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执法部门可依据划定范围对航道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针对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填补了之前在监测和执法过程中因范围不明确而导致的监管空白,增强了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航道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解读人:市交通运输局 刘岩 联系电话:0411-84309557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连市沿海航道保护范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