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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瓦烟专〔2025〕5号】
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官网 点击数:323次 更新时间:2025/6/27 10:36:4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瓦房店市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市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市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的模式,以街道、乡镇为最小市场单元,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面积、零售点存量和辖区卷烟销量等指标,综合确定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办证窗口和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为绿色表示有许可额度,黄色表示有许可额度但该市场单元已趋于饱和,红色表示无许可额度。

市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无具体经营地址的简易搭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三)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七)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收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九)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楼等,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场所

(十四)主营食品、粮油、蔬菜、鲜肉、服装以及小商品批发零售的大型综合类市场(主营建材、汽贸、厨具、卫浴等专业市场及生活区惠民市场内超市、便利店除外,最多不超过2户)

(十五)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零售点设置应同时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一)城区街道邻近两个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应不小于100米;

(二)农村地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应不小于200米;

(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申请场所与最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300米;

)每个封闭住宅小区内部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不小于100米。

不对外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及大型商超周边的零售点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核确认后,不受上述类型零售点距离限制,但需符合许可证管理及合理布局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可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但应符合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标准:

(一)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按区域内人员数量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两户,应符合所在区域间距要求;

(二)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应符合所在区域间距要求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五)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六)能够出具合法有效证明的大连本市特殊群体(军警烈属、特困户、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小于30

)未设置零售点的新建居民小区(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已经交付使用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应符合所在区域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和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制:

(一)自主经营且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场所内;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三)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到期未延续被注销的,如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无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五)因中小学、幼儿园灭失、搬离,原持证人在经营场所、经营性质、经营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 经审核确认,位于一楼对外开放且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烟草专业店,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第十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国家养老金待遇的除外),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缩减20%

第十七条 确需扶持或其他特殊情形,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须经审批机关集体讨论):

(一)因辖区新增大规模项目,导致人口大量涌入,辖区零售网点不足以满足消费需求的;

(二)有政府相关政策需要扶持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扶持的。

第十八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受总量、距离和楼层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占用本市场单元指导数:

(一)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

(二)符合行政区划所在地雪茄烟布局数量要求;

(三)经营场所位于辖区核心商圈或重要商圈,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四)具备雪茄烟经营必要的存储、展示、品鉴等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的需求;

(五)具备与雪茄烟零售业务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已取得专业雪茄店许可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以及实际用途为住宅、公寓楼、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阁楼,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不受限进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四)在测量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等四类卷烟零售业态类型时,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等业态(设有地面一层对外全开放卷烟经营场所的除外)及雪茄烟专业店,经审核确认后,可不作为零售点间距的测量参照;

(五)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间距测量标准:将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但不限于主校门、侧门、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与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教育局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小于”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81起施行。原《瓦房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瓦烟专〔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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