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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官网 点击数:60次 更新时间:2025/6/7 11:57:33

 

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以下简称基建考古工作),确保地下埋藏文物安 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辽宁域内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实行省、市分级分类管理。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

  涉及水域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一)属于以下情况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1.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国家或省级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跨越市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2.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项目;

  3.各类依法获批的开发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项目;

  4.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划定公布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属于以下情况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考古发掘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1.实行“先考古、后出让”考古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

  2.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工程项目;

  3.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外涉及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的建设工程项目;

  4.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

  5.由市、县级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项目用地范围涉及以下五类情况之一,经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可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1.已进行过考古工作,无地下文物遗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

  2.已完成考古工作的地块再次收储,地块范围没有扩大,且不需进行补充考古工作的;

  3.历史上无人类活动痕迹的无居民海岛已依法完成填海的区域;

  4.土层已取尽的石矿开采区域(有可能存在古代矿冶遗存的除外);

  5.既有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不改变原有占地区域和挖掘深度的建设用地。

  (四)经勘探后确定有地下埋藏文物并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应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程序

  (一)考古调查勘探计划审查

  1.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由项目建设单位经辽宁政务服务网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抄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2.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出具审查意见,抄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二)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检查验收

  关于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检查验收的相关规定,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考古发掘。经考古勘探后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项目,应由省内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考古发掘。

  三、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工作要求

  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的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主体或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

  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精简、高效、统一的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于每季度末将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信息表汇总报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结合以往考古资料和文物普查登记信息,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工程选址选线,合理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督促指导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严禁未经考古勘探、发掘擅自施工建设,确保地下文物安全。

  协调解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本地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本地区文博单位业务人员配合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保障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强化基本建设考古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田野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人员与装备设施配置、质量监督评价和资料管理。严守工作秘密,不泄露、不外传地下文物埋藏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考古调查、考古勘探工作可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在基建考古工作实施前,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备。

  要加强与市、县文物考古机构的合作,积极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充分利用各市、县现有文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结合基本建设考古项目对地方进行田野考古技术培训帮扶,壮大我省考古队伍,推动提升全省考古工作能力和水平。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辽文物发〔2020〕40号)涉及的基本建设考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此意见执行。

  附件:1.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内容要求

     2.考古调查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3.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4.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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