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申报主体
符合《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奖励条件的商贸企业,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设立从事商贸业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经营主体;
(二)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四)主营业务收入满足大政发〔2023〕18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即:住宿和餐饮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零售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批发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严格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加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六)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
二、申报时间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流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分别就开展2024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服务业企业部分、商贸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
(二)2025年 5月20日至2025年5月30日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商贸企业进行申报。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第三方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审核工作予以指导。
(四)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6月6日前将各项支持资金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联合牵头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区级商务部门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确认最终申报企业名单 。
四、申报说明及申报材料
(一)商贸企业培育奖励第一款第一项
2024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营并于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商贸企业,首年支持10万元奖励。
申报说明:
1.2024年1月1日之前已在大连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企业,2024年1月1日之后以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股权利益关系人其主要社会关系人为法定代表人成立多个同品类批发企业的,不予奖励。
2.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成立但未开展实际经营,当年开展实际经营且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可视同当年新设立企业加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适用本条奖励。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表;
2.奖励资金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申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材料;吗
6.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成立但未开展实际经营,当年开展实际经营且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应当出具相关说明材料和注册之日起至实际经营前无缴税记录的证明材料。
(二)商贸企业培育奖励第一款第二项
2023年度成功申报第一款第一项奖励资金支持,2024年度贸易规模实现正增长,且超过全市批零住餐各行业年度平均增速的,本年度支持10万元奖励。
申报说明:
2024年批发业限上销售额平均增速:-0.2%
2024年零售业限上销售额平均增速:5.2%
2024年住宿业限上营业额平均增速:6.5%
2024年餐饮业限上营业额平均增速:5.4%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表;
2.奖励资金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申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报表材料及年度增速说明材料。
(三)商贸企业培育奖励第二款
未于注册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商贸企业,于2023年年度内,首次达标的,其2024年度销售或营收规模同比增长30%(含)-50%(不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2024年度销售或营收规模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表;
2.奖励资金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申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首次报表、2024年度报表材料及年度增速说明材料。
(四)业态创新奖励
2024年1月1日以后,消费品制造企业在连成立达到相应标准的独立法人贸易公司,且该贸易公司在2024年度商品销售规模超10亿元(含)、商品销售规模超5亿元(含)、商品销售规模超1亿元(含)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说明:
1.本条所称消费品制造企业包括:农副食品、食品、酒饮料和精制茶、烟草、纺织业、纺织服装、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家具、造纸和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医药、化学纤维制造企业。
2.装备制造业中制造可独立销售的设备及零件类产品的制造企业,成立贸易公司进行产品销售,纳入该条奖励范围。
3.本条申报主体为贸易公司。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表;
2.奖励资金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申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5.企业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6.制造企业与贸易公司关联性说明材料。
(五)产业链延伸奖励
2024年度内,供应链型企业在连成立统一收银结算的贸易公司,发展自营或品牌联营终端店铺,以“物流 零售”双驱动模式推动商品零售规模增长,年度新设立店铺累计零售规模超5000万元(含)的,每新设一家店铺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说明:
1.本条所称供应链型企业,主要是指本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具备物流运输配送能力,开展供应链相关业务的企业。
2.本条所称新设立店铺指销售额纳入贸易公司统一结算的年度新设店铺。
3.本条申报主体为贸易公司。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表;
2.奖励资金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申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5.企业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6.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开展供应链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7.年度新设店铺营业执照、内外实景照片、平面图等。
(五)统一结算奖励
2024年度内,采取自营、品牌联营、统一收银结算模式且年度销售规模于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等本地独立法人单位,按统一结算总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的奖励。
申报说明: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等独立法人单位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将经营模式调整或部分调整为自营联营,统一收银结算模式的,适用本条奖励政策。
统一收银结算必须旗下各商户统一开具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等独立法人单位为主体的发票。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表;
2.奖励资金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申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5.企业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6.企业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统一收银结算经营模式的说明材料。
注:
1.企业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同一经营主体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支持政策或同时符合省、市两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认真落实《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推动扶持、培育和壮大商贸业经营主体工作持续发挥效用。审核工作完成后,填报“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将相关材料按时限报送至市商务局。
本通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负责解释。
六、申报受理咨询
中山区商务局商贸服务业科 咨询电话:82562086
西岗区商务局商业科 咨询电话:83633873
沙河口区商务局商贸流通服务科 咨询电话:84368661
甘井子区商务局商贸流通科 咨询电话:86319308
旅顺口区商务局商贸流通科 咨询电话:39363686
普兰店区商务局现代服务业科 咨询电话:81357729
瓦房店市商务局商贸流通科 咨询电话:85611272
庄河市商务局商业管理室 咨询电话:89706385
长海县商务局商管科 咨询电话:39371116
金普新区商务局商贸流通科 咨询电话:87622197
高新区投资促进局业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84778737
长兴岛投资促进局商管科 咨询电话:85281797
附件1: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3: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xls
大连市商务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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