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2025年度伏季休渔期 
 
	渔船管理有奖举报规定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严格落实伏季休渔制度,强化渔船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伏季休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2025年度伏季休渔期(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内海洋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各种涉渔船舶。 
 
	(三)工作原则 
 
	坚持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依法监管" 的原则,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伏季休渔渔船管理,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举报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举报: 
 
	应落实伏季休渔措施的渔船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休渔,擅自离港出海作业的。 
 
	休渔期间,渔船违反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包括使用禁用渔具、渔网,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等。 
 
	渔船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方式等,逃避休渔监管的。 
 
	为伏季休渔渔船提供油、冰、网等渔需物资,或者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 
 
	渔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 
 
	其他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和渔船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涉及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徇私舞弊等执法不正规、知法犯法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照涉案处罚金额5%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实际处罚情况确定。 
三、举报方式及要求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电话举报:拨打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举报电话 0411-85663291,24小时受理举报。 
 
	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电话举报:拨打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纪检监督电话 0411-85667016,工作日工作时间受理举报。 
 
	现场举报:直接到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或渔港渔业执法人员处进行举报。 
 
	(二)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违法事实等详细信息,最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照片视频等)以便调查核实。 
 
	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以便奖励发放和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的,在举报时应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无法进行奖励。 
 
	举报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举报受理与处理 
 
	(一)受理登记 
 
	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二)调查核实 
 
	对初步核实有价值的举报线索,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信息,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 
 
	(三)处理反馈 
 
	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 
 
	对经查证不属实的举报,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消除误解。 
 
	(四)奖励发放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多个举报人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监督管理 
 
	(一)保密措施 
 
	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及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其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发放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恶意举报、虚假举报,干扰正常休渔管理秩序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解释权 
 
	本规定由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二)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4月30日 
 
	 
 
	 
 
 
 
	信源: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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