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民政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委关于营商环境监督行动部署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取会费、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收费等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积极鼓励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强化勤俭办会意识、主动减免涉企收费,持续提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能力,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大连“两先区”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时间安排
2025年3月-12月。
三、重点整治内容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方式违规收费;
6.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7.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8.强制会员单位或有关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9.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0.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1.收费未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未开具或使用相关票据;
12.收费项目未建立台账并对外公示;
13.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3月至4月中旬)。根据本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整治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所辖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理事会及广大会员深入学习国务院、省市各相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政策,确保专项整治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各行业协会商会结合整治内容开展问题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评比表彰收费等问题。对自查存在问题的由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牵头负责,采取切实举措进行整改,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抽查检查阶段(6月至8月)。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组织年报、年度抽查审计等工作,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邀请有关单位或专业人士开展联合检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开情况要确保全面覆盖。
(四)整改落实阶段(9月至10月)。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在自查和清退违法违规收费、整改要求的基础上,按本通知要求同步完成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反馈至相关社会组织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总结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上旬)。各地民政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结合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全面梳理总结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持续深化收费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
五、清理规范措施
(一)打破服务垄断。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清理开展的垄断性和强制性服务项目,通过放开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对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合理合法、补偿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
(二)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另行收费,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降低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使用不透明、企业与社会反映较强的部分重点领域,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成本审核,督促其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主动公开会费、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会费标准;对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同步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并向会员主动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民政部门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市纪委监委关于营商环境监督行动部署,深刻领会乱收费治理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以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取会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问题的清理整治工作,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真正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民政部门要利用多种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于收费合理规范、降费力度较大、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正面宣传和表扬激励力度。结合社会组织年度培训和换届指导,组织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专题学习《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确保政策要求传达至每个社会组织。要结合“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有关要求,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活动审批、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等环节。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清理整治工作,深刻查摆分析问题,主动曝光典型案例,及时报送总结经验并制定下一步监管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请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并于5月20日前,报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2);6月30日前按要求主动公开会费及收费标准;请各地民政部门于11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民政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先进典型、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实际形成工作信息随时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表
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统计表
26号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表.pdf
大连市民政局
2025年3月28日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