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已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2日
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考核断面,适用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考核断面,每年确定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每月考核1次。
第四条 对于上下游区市(含先导区,下同)跨界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由下游区市对上游区市给予激励;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上游区市对下游区市给予补偿。
对于单一河流反复穿越两个区市的跨界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该断面上游区市对下游区市给予补偿。
对于左右岸支流跨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断面所在区市对对岸区市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考核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由市政府年终对断面所在区市政府统筹给予激励;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断面所在区市政府向市政府缴纳补偿资金。
对于鞍山、营口等上游城市入我市的河流跨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由断面下游区市对上游城市给予激励;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上游城市所缴纳的补偿资金给予该断面下游区市。
区市之间共同承担断面考核任务以及共同处于上游城市入我市河流跨界断面下游的,该断面激励补偿资金按照各50%分配。区市与其他城市共同承担断面考核任务的,该断面激励补偿资金由各区市与其他城市按照各50%分配。
第五条 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去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区市上下游跨界河流断面和辽宁省河流水质激励补偿断面补偿资金的核定依据;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
河流断面断流的,不进行断面水质评价,不纳入激励补偿范围。
第六条 按照水质类别核定激励补偿资金时,断面激励补偿资金额度为5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10万元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
总氮指标暂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补偿基数为10万元。国家、省总氮考核目标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目标执行。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确认的监测结果,每月向相关区市政府下达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各生态环境分局。
对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重新核定补偿资金,当月不累罚,以监测值超标最严重的数据核定补偿资金。
第八条 每年初,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共同确定上年度激励补偿资金解缴额度,联合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提交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资金年度认缴报告,并做好市县两级年度财政结算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统筹解缴资金,用于向省政府缴纳补偿资金、对我市上游城市河流跨界断面进行激励、区市之间激励补偿以及对各区市河流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奖励。对各区市河流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奖励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区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宣传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依法及时公开激励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