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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新规解读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93次 更新时间:2025/3/28 11:04:56

 


2025年2月10日,《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施行。作为新《公司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实施办法》系统优化公司登记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细化法律责任规定,为登记机关提供全面操作指引。

 

一、优化准入服务,夯实市场基础



(一)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一是实施限期认缴制: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二是规范异常注册资本:对认缴期限超过30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企业,登记机关将重点核查其真实性,责令异常企业限期整改。

 

(二)创新出资方式。明确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并将数据资源及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明确权属的)纳入出资范围,切实降低股东实缴负担。

(三)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代理行为,要求代理机构明示身份、提交授权委托书,严厉打击冒用身份或虚假登记行为。

 

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企业需备案登记联络员并确保联系方式畅通,提升政企沟通效能。

 

二、畅通退出渠道,优化市场结构



(一)推行代位注销制度。针对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自行注销的情形,允许合法继受主体或投资人代为办理注销登记,重点审查继承公证、法人继受主体证明等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二)实施另册管理机制。对因吊销、失联等原因无法调整出资期限或注册资本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纳入另册管理,不再计入正常统计范围,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特别标注,推动其有序退出市场。

(三)强化司法协同机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协助法院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信息,公示“依司法文书涤除”状态,确保司法判决有效执行。

 

三、强化风险防控,维护登记秩序

(一)规范变更登记行为。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已办理的予以撤销,并恢复原登记状态。

 

(二)健全审核机制。强化材料审核,要求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需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住所、股东信息等,防范虚假登记。

 

(三)严格责任追究。将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实施3年禁入限制,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全面落地,标志着我国企业登记制度从“重准入”向“全周期”迈出关键一步。通过准入端“放管结合”激发活力、退出端“疏堵同步”净化生态、监管端“刚柔并济”筑牢底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制度性红利。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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