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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816次 更新时间:2025/3/15 15:45:06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问题,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8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婚纱摄影刷单虚构销量

经查,2024年1月,大连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天猫”“美团”开设店铺,为提高商品销量,委托第三方在多个微信群以购买指定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实施刷单虚构销量。


 处罚结果 

此行为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等作虚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二
物业公司“反向抹零”收取价款 

经查,2024年1月,辽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钉钉”App计算价款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价款计算精确到“角”,如出现“分”自动四舍五入,不再找零。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多收取161户60.14元物业费。


 处罚结果 

此行为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法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退还60.1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
餐饮公司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

经查,2024年10月,大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现场宰杀河鲀鱼的名义使用冷冻河鲀(豚)鱼加工热食类菜品销售给消费者,该菜品成本价305.35元,售价704元。


 处罚结果 

此行为构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违法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8.65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
洗衣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UCC国际洗衣”“UCC”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注册商标,上海某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为商标权利人。2024年1月,沙河口区某洗衣坊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在其店铺招牌、店堂内价格表等装饰装潢、清洗后的顾客衣物标签均使用“UCC国际洗衣”或“UCC”字样。


 处罚结果 

此行为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
全屋定制店商业混淆

经查,2024年3月,甘井子区某全屋整木定制店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门头牌匾、门口侧边墙突出使用某注册商标,直接、特定、唯一地指向某专门品牌,易使公众误认为当事人与相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是经合法授权许可的经销商。


 处罚结果 

此行为构成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教育咨询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2024年5月,大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网络平台使用“喜马拉雅第一情感师”和“清华大学客座讲师”广告语从事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教育咨询和婚姻服务,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喜马拉雅第一情感师”和“清华大学客座讲师”的证明材料。


 处罚结果 

此行为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理。



案例
电器维修部未明码标价

经查,2024年5月,大连市沙河口区某电器维修部为消费者提供热水器移机服务,结束后出具收费工单,共计1389元。收费项目包括“4分1.2米套件”827元,但“4分1.2米套件”子菜单中的“电源线、保温棉扎带”服务项目未标明价格。


 处罚结果 

此行为构成经营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法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餐饮公司称重海鲜缺斤少两

经查,2024年9月,消费者在大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用餐,选购售价为168元/市斤活飞蟹3.37市斤(实际重量2.67市斤)、售价为128元/市斤虾爬子1.78市斤(实际重量1.08市斤)、售价为168元/市斤大黄鱼1.12市斤(实际重量0.42市斤)、售价为38元/市斤活蛏子1.84市斤(实际重量1.14市斤)、售价为78元/市斤夏威夷扇贝1.9市斤(实际重量1.2市斤),消费者共支付1200.28元。少称原因系当事人在称重时不“去皮”(一个“塑料筐”,重0.7市斤)。


 处罚结果 

此行为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三个一律”要求,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34.35元、罚款7000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本条微信由“大连市场监管”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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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

监制:孙琳

文字:隋键成

来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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