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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家电产品、手机等数码产品、家装厨卫产品)经营主体申报及补贴核销操作指引
来源:大连市商务局 官网 点击数:1169次 更新时间:2025/3/14 17:28:06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全流程的风险防控,营造规范市场环境,保障补贴活动合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省、市 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活动实际,现制定消费品以旧换新经营主体申报及补贴核销操作指引,具体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依法在大连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企业和商业综合体、市场运行管理企业为大连市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的申报主体。

销售企业的分公司、连锁门店、加盟门店、授权经销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由总公司、运营管理方、品牌经销商等具备申报主体资格的企业组织统一报名。

通过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由电商平台组织统一报名。

组织报名的牵头主体,负责对所组织商户的资格资质、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参与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并与所组织商户签订责任书,原则上由牵头主体统一收银、统一垫付与结算政府补贴资金。

注:统一以申报主体为开具发票的主体或销售额统一计入申报主体统计的分散经营门店商户和结账收款归入同一运营管理方银行账号的经营地址集中在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内的商户,均视为统一收银。

为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提供线上消费渠道和各类支付渠道支持的非自营类电商平台企业不受企业注册地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个体工商户不作为补贴活动的申报主体,参与补贴活动的方式为以下三种:

1.作为品牌经销商的授权经营门店参与补贴活动。由品牌经销商统一报名,统一管理,补贴核销行为由品牌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品牌经销商须在《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参与经营主体承诺书》中明确管理责任。该类个体工商户参与补贴活动销售商品,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主体为品牌经销商,由品牌经销商组织统一参与审计,经第三方审计和市商务局审核确认的财政补贴资金,统一结算至品牌经销商对公银行账户。品牌经销商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回款账期、垫款等相关事项由双方自行约定,按协议履行。

2.作为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的商户参与补贴活动。由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的运营管理方(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方)统一报名,统一管理,补贴核销行为由运营管理方承担连带责任,运营管理方须在《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参与经营主体承诺书》中明确管理责任。该类个体工商户参与补贴活动销售商品,由运营管理方统一收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发票须加盖运营管理方印章,由运营管理方组织统一参与审计,经第三方审计和市商务局审核确认的财政补贴资金,统一结算至运营管理方对公银行账户。运营管理方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回款账期、垫款等相关事项由双方自行约定,按协议履行。

3.作为电商平台的线上店铺参与补贴活动。无线下实体店参与补贴活动的线上店铺,由所属电商平台统一报名(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线上线下同时参与补贴活动的经营主体,已经由线下经营主体报送申报材料并审核公示的线上店铺,无须重复报送申报材料,由所属电商平台纳入该平台店铺名录。该类个体工商户由电商平台统一管理,线上店铺是否符合电商平台以旧换新的相关要求,由电商平台负责管理筛选。该类个体工商户补贴核销行为由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须在《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参与经营主体承诺书》中明确管理责任。该类个体工商户参与补贴活动销售商品,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由电商平台组织统一参与审计,经第三方审计和市商务局审核确认的财政补贴资金,统一结算至电商平台对公银行账户。电商平台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回款账期、垫款等相关事项由双方自行约定,按协议履行。

(三)法人企业的分公司注册地在辽宁省内非连城市的,参与大连市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须取得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注册地不在大连市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参与大连市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资格,不能够作为任何法人企业的门店商户参与大连市补贴活动。

(四)通过品牌方的微信小程序参与线上补贴核销的经营主体不适用电商平台统一申报的规定,由经营主体独立申报,申报时勾选线上销售选项,并按要求提供与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对接的方案。

二、申报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具备稳定的核销消费补贴能力,具备一定账期的资金垫付能力,具备因发生退货等情形及时退款和退回补贴资金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销售规模和销售网络,具备稳定的货源储备,具备独立规范的进销存管理机制,销售适用政策范围的产品须具有统一可识别的商品条形码。

(三)品牌经销商需获得品牌方相应授权。

(四)具备仓储及配送能力,能够提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线上销售手机、平板、手表(手环)的经营主体须具备送达且当场激活的服务能力。

(五)具备收旧能力,自身或通过合作,能够提供上门收旧服务并将回收物品运输交至正规拆解企业。

(六)具备与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机构对接能力,支持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机构提供的支付解决方案。电商平台须支持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机构交易核验、交易核销、交易数据回传、审核审计等各项数据端口且按要求同步各类数据。

(七)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八)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各级有关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活动规范,承诺严格遵守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规则,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承诺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骗补、套补等行为,不卖假货、不以次充好,不虚标价格,不接受预存和充值,不虚假交易,不大量囤货。

三、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2025年度消费品以旧换新参与经营主体申请表;

(二)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参与经营主体承诺书;(牵头申报主体的承诺书中须包含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责任承诺)

(三)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五)“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打印)及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新注册的法人企业7个工作日内申报参与补贴活动的,《信用信息报告》可容缺受理,安全证明由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或盖章认可); 

(六)品牌方授权证明材料(经销多品牌的百货类纳统企业和全国知名大型电商平台的自营企业可容缺办理)

(七)经营主体门店名录、各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门店的经营授权证明(可由品牌经销商统一授权)、各门店与牵头申报主体签订的责任书,上述材料须加盖申报主体印章;

(八)非连分公司参与大连市活动的认可证明。省内非连城市的分公司,须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参与大连市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当地商务部门书面同意的,提交书面同意材料;当地商务部门口头同意的,提交申请书原件,并注明已取得同意的情况。

(九)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

(十)经营主体纳税证明(新注册的企业可容缺受理);

(十一)企业参与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内容须包括经营主体的物流解决方案,确定配送模式、物流信息追踪模式和取得消费者签收证明的方式;其中,通过品牌方的微信小程序参与线上补贴核销的经营主体须提交品牌方与服务机构的技术对接方案;核销手机等数码产品的电商平台和通过品牌方的微信小程序参与线上补贴核销的经营主体须提交手机等数码产品激活方案);

(十二)企业参与大连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风险防范方案(牵头申报主体的风险防范方案中须包含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责任)。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同时提交PDF扫描件,其中,申请表、企业门店名录需提交电子版。

三、申报流程

(一)经营主体自愿报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注册地与纳统地不一致的,向(可)纳统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说明:注册地无经营门店的企业,销售规模较大的经营门店所在地为纳统地。

(二)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各经营主体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推荐意见和备案表。备案表中信息需与企业申报的信息一致。

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的纸质版)由区市县商务部门留存。PDF扫描件和申请表、企业门店名录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fcjc.dlsswj@ln.gov.cn。

(三)每月20日-25日为经营主体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间,每月30日为区级商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交推荐备案时间,每月5日前,公示当月新增经营主体。已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新增门店商户、新增销售品牌授权证明材料的参照上述时限规定。

已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申请参与其他领域补贴活动或新增线上线下补贴方式的,仅需再次提供跟新增业务有关的授权证明材料、技术对接方案等补充材料。

(四)市商务局对经营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经营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

(五)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结果,通知并指导辖区内的参与活动经营主体报送商品入库信息(企业信息采集表、商品信息采集表和SN码信息采集表)

其中企业信息采集表需要办理完银联POS机之后才能填报。SN码信息采集表一般由生产厂家提供,生厂厂家与银联以旧换新平台系统完成数据对接的,无需企业重复申报。

四、补贴活动前置准备

(一)参与活动的企业要与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完成与服务机构的技术对接。线上平台(含微信小程序)测试打通相关技术端口。

(二)按照大连市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市级商品库管理相关要求(另行发布),填报商品入库信息(企业信息采集表、商品信息采集表和SN码信息采集表)。

(三)商品入库信息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后,传送至服务机构录入商品库。未录入商品库的产品不得进行补贴核销。

五、交易操作规范

(一)交易即时开具发票,建议经营主体发票额度达到限额前主动申请增额,相关部门未予增加额度期间,原则上暂停补贴核销。

(二)每件产品单独开票,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开票主体必须与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开票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发票上应清楚写明商品品类、名称、品牌、型号和销售数量,备注栏中应注明商品条码信息、政府补贴金额,有金融机构叠加的优惠金额一并注明。

(三)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产品激活校验:

1.线下交易完成后,由商户销售人员拆封激活产品并将此过程拍摄3张照片:

(1)包装盒+清晰可见的SN码照片;

(2)机身激活+清晰可见IMEI码照片,智能手环(手表)不需要IMEI码照片;

(3)已拆包装盒+机身激活照片

2.商户通过云闪付APP移动端H5页面上传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产品激活材料,包括以上拍摄的3张照片,并扫码识别商品SN码、IMEI码(无IMEI码商品不需要扫描,有两个IMEI码的商品必须扫描两个码),进行激活材料核验,D+1可查询激活结果,未通过核验的需要对材料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

3.线上销售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产品,快递人员拆封激活,并将此过程拍摄3张照片留存,快递人员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工具上传照片,电商平台通过开发端口与银联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数据传输。电商平台可结合实际提交本平台的产品激活方案,经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按本平台方案执行。

(四)审核资料上传

1.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产品激活材料核验后,商户通过云闪付APP移动端H5页面录入交易信息并上传补贴证明材料,包括:

(1)录入商户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交易日期、购买数量、发票金额、税额、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类型、发票校验码、企业名称、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商品类型、商品SN码、IMEI1码、IMEI2码(无IMEI码商品不需要录入,有两个IMEI码的商品必须录入两个码)、外部订单号(在交易小票上查询)、收货省市区。

(2)上传签购单(交易小票)照片、发票图片、物流单照片、签收单照片。(自提货物不需上传物流单照片和签收单照片)

2.除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外的其他类产品补贴交易完成后,商户通过云闪付APP移动端H5页面录入交易信息并上传补贴证明材料,包括:

(1)录入商户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交易日期、购买数量、发票金额、税额、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类型、发票校验码、企业名称、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商品类型、商品SN码(无SN码商品不需要录入)、外部订单号(在交易小票上查询)、收货省市区。

(2)上传签购单(交易小票)照片、发票图片、物流单照片、签收单照片。(自提货物不需上传物流单照片和签收单照片)

3.电商平台(含微信小程序)根据银联提供的《线上审核接口文档》开发对接,与银联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数据传输。

鼓励各经营主体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数据端口对接服务机构平台,定期统一上传审核证明材料。

(五)产品送货期限原则上为交易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补贴活动截止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经营主体未上传送货签收单证明材料的,不予审计,垫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相关要求

(一)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要制定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家电以旧换新服务,鼓励经营主体提出“让利惠民”具体措施。

(二)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须制定风险防范方案,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自觉抵制套利套现行为。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该企业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在实施补贴活动过程中,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四)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须在支付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获取政府补贴金额,不得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

(五)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不得以“退货不退补”“一机多卖”等不法行为套补、骗补。

(六)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利用自身大数据优势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不得以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为理由,强制消费者做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约定。

(七)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要配合做好营销宣传,严格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八)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上传的商品信息必须是符合政策要求的产品,标注可查询的商品条形码,国家已经出台相关行业产业能效水效标准的产品必须标注1级、2级能效标识,活动过程中一经发现参与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上传政策适用范围以外的产品,将取消其本次及以后参与家电以旧换新活动资格。

(九)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要建立清晰完整的以旧换新产品进销存台账,未入台账库存的产品(型号、批次)不得预售(家具类产品未入库存须有生产厂家15日内可交货承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以任何理由延迟送货。

(十)参与活动的企业必须配合商务部门开展统计、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所需各类资料。

在审计、现场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主体或其门店存在以上行为,商务部门有权发布公告取消经营主体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指引发布之前的申报通知与本指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指引为准,即日起全市参与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经营主体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对自身主体资格进行规范调整,并配合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按本指引要求补充关联性材料。

本指引未尽事宜由大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商务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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