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政府动态
 
典型案例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508次 更新时间:2025/3/6 12:50:50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为加强警示宣传,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公布近年来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废水污染等多领域。


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近三年将酸洗、碱洗和进行中和钝化过程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液共计约60吨委托给无资质的个人处置,最终导致废物被倾倒在旅顺口区党校附近垃圾场,造成土壤污染。


处理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与该公司共同委托专家与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通过检测单位检验分析、根据专家组意见,倾倒区域土壤pH值、金属及石油烃含量均高于基线,可确认相关区域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79922元。根据专家意见,生态环境部门与该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赔偿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已按协议规定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一是采用虚拟成本法进行鉴定评估。因本案的鉴定评估区域土壤现状污染水平超过基线水平但无需修复,因而采用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本案土壤损害价值,合理量化损害价值,确定赔偿金额,对于类似不宜直接修复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是通过行刑衔接,提高赔偿积极性。该单位违法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涉案单位在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后,主动书面申请召开磋商会议,放弃磋商告知时限权利,并积极签订磋商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分局及时将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大连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对大连某精密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将钝化车间产生的废水通过雨水沟和污水井排放到雨水管网。现场进行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清洗槽中采取的废水样品呈酸性,污水中铬、镍浓度分别超标1.04倍、7.74倍;钝化车间东侧墙外水沟中采集的废水样品呈酸性,污水中铬、镍、铜浓度分别超标3.33倍、16.1倍、1.2倍。该单位排放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同时涉嫌环境犯罪。经鉴定,涉案单位实际排放超标废水约9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共计41340元。


处理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经与涉案单位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调查,涉案单位非法排放废水违法行为明确,但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在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结束之后,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故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核算赔偿金额。依据评估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磋商,双方签署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及时缴纳了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费用。

 

典型意义


      一是部门协同配合高效衔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调查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涉案单位签订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对于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参考价值。

 

      二是环境损害价值合理量化。涉案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后,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废水造成的污染难以计量实际损害数额。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方鉴定机构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本次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明确出具体的赔偿金额,有助于后续磋商的顺利进行。

 

      三是环境保护意识强化提升。磋商环节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引导涉案单位深刻认识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切实有效地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助力地区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本条微信由“大连生态环境”编辑制作
转载请注明来源↓↓↓

大连生态环境(微信号:dl_huanbao)


供稿:法制处

审核:王旅东

版式:刘洋 柳铭航

校对:曲世才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瓦房店市召开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 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 下一篇:郑艺到本溪、丹东调研工作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