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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来源:大连纪检监察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98次 更新时间:2025/3/5 16:10:34

 

图为大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围绕曲某案有关问题进行研讨。肖挺杨 摄

  特邀嘉宾  

朱阿男 大连市纪委监委第十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徐弘 大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崔晓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刘坚壮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曲某作为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收受某房地产企业主程某某所送礼金,应如何定性?曲某在担任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D宗地收储成本审核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如何准确评价其行为?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曲某,曾任A市B区C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B区开发建设中心党组书记、主任,B区委办公室主任、区保密办主任,B区政府副区长等职。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以祝贺曲某到B区开发建设中心任主任为由,春节前送给曲某2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受贿罪。2013年至2022年,曲某在担任A市B区C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B区开发建设中心党组书记、主任,B区委办公室主任、区保密办主任,B区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房屋动迁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00余万元。  

 

玩忽职守罪。2015年5月,曲某在担任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期间,对D宗地收储成本初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审核职责,为了加快审核工作进度,在收储成本材料缺、漏项严重的情况下,未能预见可能造成的后果,指示甲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材料不予调取,导致作为重要一级收储成本审核主体的区开发建设中心没有发挥职能作用,致使数亿元返款未被纳入审计范围,从而使虚假材料顺利通关并最终被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通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数亿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5月31日,A市纪委监委对曲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经上一级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8月23日,经上一级监委批准,对其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30日,A市监委将曲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A市人民检察院指定A市E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2月29日,曲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提起公诉】2024年1月8日,A市E区人民检察院以曲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A市E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4年11月4日,A市E区人民法院判决曲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曲某作为A市B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收受某房地产企业主程某某所送礼金,应如何定性?  

 

徐弘:我们认为,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本起事实中,曲某的行为应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定性处理。理由如下: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该款规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制在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并加以金额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条件。本案中,程某某的房地产企业注册地为A市E区,在B区未开发建设项目,曲某作为A市B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对程某某的企业不具有行政监管职能,二人并非行政管理关系,系通过社会朋友相识,程某某企业仅在注册地A市E区开展业务,亦无实际业务的制约关系,且收受金额未达到3万元。因此,曲某收受程某某上述钱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同时,程某某在以祝贺曲某到B区开发建设中心任主任为由送给其2万元时及此后,均没有向曲某提出请托事项,因此曲某此行为也不构成受贿违法行为。  

 

曲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构成违纪。“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本起事实中,曲某收受程某某2万元,虽不构成受贿,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应以违纪定性处理。  

曲某在担任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D宗地收储成本审核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如何准确评价其行为?  

 

朱阿男:经查,2015年4月,A市B区政府启动D宗地收储成本审核。按照审核程序,共分为“四级审核”,第一级审核由项目所在街道对原始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并提交下一级成本审核;第二级审核由区开发建设中心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甲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成本初审,报区资金审核小组(B区财政局牵头)复审;第三级审核由区资金审核小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成本复审并对审计结论进行审议,报区政府(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第四级审核由区政府(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收储成本。本案中,曲某在担任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期间,在第二级审核过程中负有测算分析及前期审核职责,但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作为重要一级收储成本审核主体的区开发建设中心没有发挥职能作用,致使数亿元返款未被纳入审计范围,从而使虚假材料顺利通关并最终被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通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数亿元。我们认为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把握玩忽职守罪需把握以下问题。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权而构成的犯罪,在认定行为主体时,应重点考察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职责应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被赋予的职责内容进行判断。其次,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键之处,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罪属故意犯,玩忽职守罪属过失犯。滥用职权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玩忽职守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再次,从客观方面看,行为是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一个重要方面,滥用职权是指超越权限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为违反职责规定,未能按照职责要求去履行,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最后,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看,“严重不负责任”在法条体系中居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件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要件之前,故也是本罪的重要入罪条件。对于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一方面,参照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工作中轻率大意、粗枝大叶,不认真开展市场调研或者擅离职守、对分工负责的工作失管失察。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另一方面,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分析,“严重不负责任”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前提下,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且要求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达到一定程度。  

 

本案中,曲某在D宗地收储成本审核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为了加快审核工作进度,在收储成本材料缺、漏项严重的情况下,未能预见可能造成的后果,指示甲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材料不予调取,造成作为土地收储成本“四级审核”中重要一级审核主体的区开发建设中心职责形同虚设,曲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  

 

有观点认为,曲某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且与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看待该观点?  

 

刘坚壮:本案中,有观点认为,曲某对危害结果不明知,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不成立。从主观方面看,区开发建设中心具有对政府储备开发用地收储成本进行测算分析及前期审核的职责,曲某作为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在第二级审核过程中负有测算分析及前期审核职责,在得知相关单位提供的账目材料不全,无法全面核算资金占用费时,其本应预见可能造成国家损失的结果,但却认为区开发建设中心是第二级审核,后续还有区资金审核小组审核,为了加快审核进度,在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即报送下一级审核,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综合其主观方面,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  

 

崔晓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复杂且至关重要的过程,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具有多样性的,若仅是单个玩忽职守行为单独地、直接地引发危害结果发生,该种因果关系不难判断,但若是存在“多因一果”等情况,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就变得复杂。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渎职行为不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是介入其他因素,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相关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判别:一是渎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通常概率高者,存在因果关系;反之,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曲某作为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区开发建设中心的审核职责形同虚设,继而将不完整的审核结果报送至下一级资金审核小组审核,虽然有第三级、第四级审核主体介入审核,但是若曲某在第二级审核中严格把关,防止“带病”进入下级审核,就大概率不会产生损失后果,因此,曲某的渎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较高。二是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通常性,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渎职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通常性,应依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如果介入因素发生合乎规律,则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本案中,“四级审核”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程序逐级进行,第三、四级审核并非罕见的、不可预测的介入因素,因此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不能阻断曲某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三是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判断影响力大小主要考虑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如果介入因素与渎职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相当,均应视为原因行为,同时成立因果关系。本案中,区财政局牵头的第三级审核中,在乙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指示乙会计师事务所对发现问题不予审计,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与第二级审核相当,影响力相当。因此,第三级审核的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同样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不影响其他层级审核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们认为,曲某渎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与先前渎职行为相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能够认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因此,曲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系多岗位、全链条失守,最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四级审核”中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受到追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逐层分析,按照各个层级岗位职责、责任大小、因果关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王李彬

编辑:王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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