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提交2024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的规定,2024年度大连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工作自2025年3月1日开始。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
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代表机构应于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址:http://ln.gsxt.gov.cn)提交2024年度报告。
二、提交年度报告的材料
1.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2.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合法营业证明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合法营业证明;没有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外国企业登记机关2024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该企业仍在存续状态的证明。根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公约》缔约国企业不再要求提交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而是改为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非《公约》缔约国企业及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企业合法营业证明的要求维持原样不变(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由首席代表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5.登记联络员登记表。
三、提交年度报告的要求
1.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填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2.提交材料中的打印件或者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3.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清晰、完整、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须含正反面;
4.所有纸质材料需扫描成一个PDF上传提交;
5.提交后请致电84312999-1101告知已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6.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操作手册》《〈公约〉缔约国附加证明书签发机关和联系方式明细表》《附加证明书样式》3个文件。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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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孙琳
文字:邹楠
来源:信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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