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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① |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四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374次 更新时间:2025/3/3 12:10:3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创新,优化执法方式,依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既保持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审慎实施行政处罚。本期公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海县的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常生产。经查,该公司建设的是开放式养殖用海底播养殖项目,宗海面积1228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规定,该项目属于登记表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执法人员责令限期完成备案登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大连某油气站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西岗区的大连某油气站进行现场检查。该油汽站正常营业,执法人员调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该油气站报批的扩建项目取得了行政审批许可,并已完成验收,但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限期改正。

查处情况

该油气站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规定。鉴于该油气站已完成验收,并在整改期限内向社会公开,且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东南侧露天堆放两堆砂土,经测量面积分别为20平方米和4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有明显可见扬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整改期限内,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对两堆砂土进行苫盖,改正了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普兰店区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总氮总磷设备监测数据及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备案表,发现该公司2024年8月17日总磷日均监测值超标0.09倍、8月19日总氮日均监测值超标0.02倍。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污水总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40mg/L、氨氮0.503mg/L、总氮0.975mg/L、总磷2.13mg/L,均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排放污染物超标行为超标倍数小于0.1倍,已完成整改,且未造成环境质量改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以上四起案件均为不予处罚案件,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指导、提醒、免罚等柔性处理的方式,同时引导企业主体履行环保责任,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既维护了环境监管的权威性,又为企业自主整改预留制度空间,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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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执法队

编辑:吕佳芮

审核:王旅东

版式:刘洋 小曲

校对:曲世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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