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提高行政职权效率,确保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
一、总则
本流程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版)《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环发〔2024〕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按备案权限向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入海排污口。新建,指入海排污口的首次设置或者使用,包括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建,指已有入海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四、不予备案情形
(一)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不予备案。
五、办理流程
(一)首次备案
1.注册
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互联网页面(http://smso.nmemc.org.cn:8088/rhpwkweb/Oauth2Login),完成责任主体用户账号注册。
2.申请
(1)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登录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在“首次备案”条目中,依照设置情形点击“新设置排污口”或“历史排污口”。新增排污口备案时依据排污口类型选择管理类型(重点、简化、一般),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历史排污口备案时,首先进行“台账数据关联”,关联后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
(2)非线上申请入海排污口备案或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相关纸质材料递送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号。
(3)2024年12月3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不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责任主体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或向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纸质备案申请,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
3.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
4.通报
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二)备案信息变更
责任主体在“备案信息变更”条目点击“新增”。责任主体变更的,先完成平台账户注册,填报变更信息并上传变更说明材料。排污口地址等信息变更的,同步上传新的论证报告。
(三)备案注销
责任主体在“备案注销”条目点击“新增”,提交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注销。
七、受理材料
(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书(线上申请无需提供);
(二)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属于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无需提供);
(三)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2);
(四)专家论证意见(属于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无需提供)。
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
附件1 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docx
附件2 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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