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广告经营主体:
2025年元旦春节“双节”将至,为规范广告发布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元旦春节期间重点领域广告合规发布作如下提示:
1.坚持正确导向:广告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恶搞经典、低俗营销、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2.年货商品类广告要注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3.食品类广告要注意: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4.旅游类广告要注意: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不得发布将红色旅游娱乐化、庸俗化的不良商业广告。
5.酒类广告要注意: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严禁发布使用“专供”“特供”“内供”“军用”“国宴”等违规商业广告。
6.医疗美容类广告要注意:不得在广告中贩卖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不得采取冒充名医、名院等“傍名牌”手段诱导消费。
7.教育培训类广告要注意: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8.互联网广告要注意:探店达人、网络博主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发布虚假商业广告、欺诈消费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种草笔记”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时,在附加购买链接的文字、图片、音频、探店短视频上应标注“广告”字样。
“双节”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商业广告。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元旦春节期间广告市场秩序。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广告监管处
文字:孟庆祎
编辑:赵 铭、康 欣
责编:赵 超
审核:李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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