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科技创新比作发展的新引擎,那么改革就是点燃这个新引擎必不可少的点火系。近年来,为了把科教人才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胜势,辽宁各领域体制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创新主体和人才活力进一步释放。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省财政厅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的原则,对于科技界反映的财政科研资金“重物轻人”、经费管理“过细过繁”,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限较少等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近期,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2日正式印发。
《办法》明确了科技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同时对资金的支持方式、支出范围、预算管理、预算执行与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科技厅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金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改革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精神,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附件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来源,用于科技计划项目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主要包括支持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企业培育、平台建设、创新引导等各类科技支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服务国家战略,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建设需求,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强统筹规划,确定重点支持方向。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明晰权责,放管结合。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明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遵循规律,注重绩效。资金管理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完善评估监管体系建设、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一般通过科技计划立项方式进行支持,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组织实施中予以明确。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科研活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立项支持的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合规使用等方面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编制原则。申请前资助项目须编制预算。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应按照资金来源填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须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填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省科技厅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履行审批程序并报省财政厅,预算指标下达后按进度拨付。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要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参与单位,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参与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不得作为本单位横向项目(课题)经费,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三条 预算调剂。本办法所称预算调剂,是指在单体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有关支出在预算科目或者承担单位之间变动。确有必要调剂项目预算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预算金额调剂的,项目牵头单位与调剂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初审推荐单位,初审推荐单位报省科技厅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业务费、劳务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承担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
(五)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承担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调剂单位协商一致后实施。
第十四条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初审推荐单位,初审推荐单位报省科技厅核准。核准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本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后补助支持方式安排的省科技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有管理使用规定的,按照具体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补贴,以及国家和省级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资金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负面清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决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牵头单位汇总各项目参与单位决算并编制项目决算报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结项审计。专项资金资助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项财务审计,同时组织各参与单位做好配合工作。专项资金资助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牵头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决算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前资助项目在实施期末,由省科技厅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在专项资金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结余、结转经费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省科技厅组织清查处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科技厅按照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初审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应当督促所推荐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强化法人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参与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省科技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编辑:高春华
校对:张丽捷 白云
责编:吴溪 冯心
审核:张增娇 安立军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