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两件地方性法规:
一、《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8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2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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