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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怎么发?提示来了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276次 更新时间:2024/7/12 12:56:01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唐东丽

本报讯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的通知》(辽人社发〔2018〕16号)等法律法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布提示,做好以下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

一是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是新业态平台企业应通过加大班次轮换、延长配送时限、配备防护用品、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业安全。

三是各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立即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加班作业。

四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五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高温津贴从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生产和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本级举报电话:843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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