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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
来源:大观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001次 更新时间:2024/7/5 13:13:19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通报三起畜禽养殖类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庄河市的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违法排放粪污水,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核查。
经查,该农场主要从事白羽鸡养殖,现存栏白羽鸡约15万只,年设计出栏135万只。按照养殖规模,该农场为大型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农场东侧用来收集刷棚粪污水的沉淀池未采取有效防渗、防漏措施,导致池内刷棚粪污水渗出。 


查处情况

该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大连市李官镇某养殖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舆情处置应对工作中,发现李官镇某养殖场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对该养殖场开展检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主要从事肉鸡养殖,配套建设了防雨防渗粪房和污水池,年出栏肉鸡25万羽,按照养殖规模,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该养殖场洗刷鸡棚时,因污水池满,导致部分粪污水溢出。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三、大连某畜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逾期拒不改正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舆情处置应对工作中,发现位于普兰店区的大连某畜牧有限公司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猪饲养,现存栏育肥猪约400头,按养殖规模,属于养殖专业户。配套建有3座粪污水化粪池,其中两个已采取“三防”措施,第三个已做防渗处理,但未做“防雨”措施。现场未发现有粪污水外排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根据《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责令其15日内按规定配备“防雨”设施。执法人员于15日后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第三个化粪池仍未做“防雨”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0.15万元罚款。


普法园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按照规定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散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规定的畜禽。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尿、垫料、冲洗水、动物尸体、饲料残渣和臭气等。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一百头以上不满五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养殖散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十头以上不满一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的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四)畜禽散养密集区,是指以分散养殖单元为主,以畜禽养殖设施或者场所与居民生活区混杂为主要特点,畜禽养殖量与人口数量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值或者畜禽养殖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载畜量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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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姜莹

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小雨

美编:张强

校对:王涛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侯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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