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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决定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980次 更新时间:2024/6/22 11:05:59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原则,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大连“两先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推动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坚持有件必备,落实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任务要求,有序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以备案全覆盖推动监督全覆盖。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或者以其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求。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备案。纸质文本应当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电子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四、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质效。坚持有备必审,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常务委员会工作重点,结合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设立备案审查专家咨询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辅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机制。坚持有错必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对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推动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集中清理应当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拓宽民主渠道。

注重发扬民主,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制定机关、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通过邀请代表参与调研,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等方式,积极回应代表关切。

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民意直达作用,深入基层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八、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支持和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

九、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大连人大网刊载。

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依托大连“智慧人大”立法系统,开发设计备案审查辅助平台,实现数据收集分析、线上审查等功能,提供公民在线提出审查建议、意见反馈等应用场景,以数字化赋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十一、加强理论研究与宣传。充分发挥大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专家顾问智力支撑作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不断拓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宣传方式和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动态、重要进展和典型案例等。

十二、加强工作联系与指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通过工作交流、业务培训、案例推送等形式,推动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的提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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