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大代表呼吁“拐骗儿童罪”最高判死刑 律师:量刑有待提高 具体标准需科学制定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孙海洋案的主犯连续拐走两个孩子,因为没有找到买卖交易证据,最后以拐骗罪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在两会中对拐骗儿童罪提出议案,希望将拐骗儿童罪最高量刑提高到死刑,或者将“拐骗罪”与“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以达到罪与罚统一。
李紫微介绍,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些判罚案例中,有人拐骗孩童后导致孩童死亡,有人将女友的女儿拐走导致下落不明、被法院评价为“卑鄙、恶劣”,但按照现行法律只能顶格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该议案,周兆成、黄思敏两位律师均认为,目前的拐骗儿童罪量刑比较低,打击力度有待提高。但两罪合一的可执行性比较低,可以提高拐骗罪量刑,但具体量刑标准需要科学、统筹研究制定。
案例
拐骗女童后遗弃导致死亡被判5年
“假护士”偷走婴儿16年被判1年
在采访之前,李紫微向记者提供了一些拐骗儿童罪的判罚案例,记者在裁判文书网逐一找到了对应的判决文书。
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贵州威宁县女子苏某拐走亲戚家7岁女童,并在亲戚询问时隐瞒情况。几天后女童生病,苏某将女童遗弃街头。女童被路人发现,送回家后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苏某因拐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苏某因未有效对女童医治并将其遗弃,导致女童医治无效死亡,赔偿女童家属6万元。
裁判文书网显示,苏某服刑期间3次获得表扬,被减刑9个月,已于2020年11月刑满释放。
2021年,湖北荆门一起判决案例显示:2005年夏天,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的张某,与女朋友发生分手纠纷,进入学校将对方6岁的女儿拐走。2019年,张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落网,公诉机关以拐骗儿童罪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审理,张某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判决书称,张某出于报复心理拐骗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犯罪动机卑鄙、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张某拐骗女童被法院评价“卑鄙、恶劣”(裁判文书网截图)
“拐骗7岁女童,然后将生病的孩子丢在街头,最后抢救无效死亡。为了报复女友,将6岁女童拐走,十几年生死不明。因为顶格量刑就是五年,也只能判五年。”李紫微认为,仅仅靠一个上限5年的量刑幅度,便囊括所有拐骗儿童的罪行,于理于法都缺乏合理性,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
二罪比较
“拐卖儿童罪”曾被提高量刑
律师称“拐骗儿童”打击力度有待提升
李紫微介绍,在议案起草期间,她向法学人士、司法机关请教、调研,发现拐骗儿童罪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有所体现。
“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区别在于是否有主观目的上的‘出卖’,是否有行为上的控制。在犯罪实施中,两者具有相同的罪质。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有逐步提升,对拐骗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却没有对应调整。”李紫微介绍,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从最初“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升到现在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李紫微还分享了两起案例:山东枣庄、福建三明的两个婴儿,都在出生不久被人拐走,其中一个被拐走14年,另一个被拐走16年。2020年,两名作案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一年。其中被判一年的那个作案者,是伪装冒充成护士将出生仅两天的婴儿偷走抚养。
李紫微认为,同样罪质的两种罪名,在量刑上发展出了巨大差异,让现实与最初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在陈年旧案中,他们交易的证据往往是找不到的。而在一些熟人关系的案件中,作案者相互之间的交易证据可能被毁灭,说辞可能演练过很多次,一口咬定是抱来送给熟人抚养。上边的几个案例,最重的判5年,最轻的只判1年。而拐卖儿童罪,起步就是5年,打击力度是不够的。”
律师周兆成介绍,两个罪名的量刑设计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当时拐卖行为猖獗,不为牟利的拐骗情况相对少,所以区别设立了两个罪名,拐卖罪的惩罚标准高,拐骗罪的惩罚标准低。另外,当时确实有很多家庭出于封建传统观念,从拐骗、拐卖者手里接收了孩子,如果全部按照拐卖罪量刑,打击面太大。”
孙海洋成功寻子现场(来源网络)
周兆成认为,孙海洋案中同作案者短期内连续作案两次,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他认为立法、司法层面应把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纳入量刑考虑,提高量刑。
律师黄思敏持同样的观点。她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对拐骗罪的打击力度还有待提升,“拐骗、拐卖,对未成年人以及原生家庭的伤害程度是同等的。有必要将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对社会的伤害考虑进去。”
建议
拐骗儿童罪“五年起步,最高死刑”?
律师:可提高量刑,具体标准需科学制定
李紫微建议,将“拐骗儿童罪”量刑调整为五年以上,有加重情节的量刑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加重情节包括:
(一) 拐骗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拐骗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 偷盗婴幼儿的;
(五) 造成被拐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超过五年的;
(七) 将儿童带往境外的。
(拐骗儿童是指以收养、送养或其他目的,有拐骗、绑架、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李紫微还建议,或者考虑废除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合并为“拐带儿童罪”,量刑达到统一尺度。
周兆成和黄思敏均认为,两罪合一难以实现,单独提高拐骗儿童罪的可行性更高。
黄思敏介绍,一些被拐骗的孩子被找回后,与养父母一方感情深厚,寻亲者和执法者需要面对复杂现实问题,比如孩子如何处理与养父母、亲生父母的感情,后续如何回归家庭,“一些拐骗者是因为观念落后,主观上没有买卖的想法,他们的恶比纯粹的人贩子轻微一些。难以一刀切按照很高的量刑标准去执行。”
黄思敏认为,拐骗罪量刑确实有提高的必要,但具体标准可能还有待商榷。“这个建议很有意义。可以先把可能性确定下来,再由立法部门去科学、统筹地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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