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水库库区管理秩序,确保我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水安全,保护库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露营、毒鱼、炸鱼、电鱼、放养畜禽、新增农业种植、倾倒垃圾、排放废水废液等污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引导其逐步退出。
三、水库库区内的渔船、作业船、巡逻船、游览船等各类船舶必须依法通过检验、登记后方可在水库库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其中,渔船必须取得海洋发展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巡逻船、作业船、游览船和采砂船等其他船舶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海事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必须按要求配备船员,船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严禁未取得职务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四、凡在我市水库库区从事清淤施工作业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洪水影响评价。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和水库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库区生态环境、污染水质、破坏水库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水行政执法举报电话:82441238;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海洋发展部门举报电话:81336995;海事部门举报电话:87599413。
六、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水库库区的日常巡查,坚决制止可能污染水库水质和水库安全的行为;各级水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库区管理工作,并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内容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阻挠水库管理单位正常管理和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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