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监督方式,拓展监督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人大视角、法治思维、系统观念,以标准化、系统化、数字化、智能化推进科学评价、精准监督,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予以具体实施。
(二)市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专项报告与小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的重点内容,规范报告口径,探索研究新形态资产的管理和报告方式,更好落实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完善报告内容,增加特点特征的总结提炼,用足用好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用数据支撑观点,讲透存在的问题,强化对问题的原因分析。小专题报告作为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子报告或附件,补充说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相关报表应当分行业、企业、部门和行政区域编列。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事前报告制度和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人大监督需要的重点指标一览表。每年2月底前,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和各类国有资产的年度管理评价指标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监督工作参考。
(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4.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5.企业国有资产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民营企业或中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机制创新,自身不良资产等金融风险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等情况;
7.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配置和使用效率,存量资产盘活利用特别是共享共用、向社会公平开放等情况,以及教育资源、科技资源、医疗资源、文化资源等优化配置情况;
8.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和国土空间体系,节约集约利用、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国家战略资源能源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等情况;
9.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升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等情况;
10.依法依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情况;
11.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及工作推进情况;
12.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监督程序
(四)市政府应当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报告和相应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定期向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力度,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依据法定职责,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市政府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五)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和专项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基层联系点、中介机构等各方力量的国有资产监督作用。
推进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信息化建设。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系统对接,确保人大及时了解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重大事项等情况。
(六)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摸清实际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加强专项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听取政府专项报告过程中,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专项工作监督重要内容,提出针对性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总,形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和初步审议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三、强化督促整改,提升监督质效
(七)市政府应当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和问责清单,连同整改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有效衔接,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联合督办制度,组织跟踪监督,形成推动整改问责的合力。
(九)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十)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市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一)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履行监督职责,提升监督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