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孙霞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目前,我市部分政府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清单制度上做了一定的工作,人大代表王树红建议,应统一全市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大连市名义制定出台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王树红介绍,2019年初,上海便开展了“免罚清单”制度,并被写入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上海市全面采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将系列“免罚清单”整体升级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单实施,至2022年8月14日,上海市已适用清单对超过五千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作为普兰店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王树红认为“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有多重积极作用。一是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影响后续发展;二是“不予行政处罚并指导当事人改正”这种“有温度的执法”,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执法目的;三是清单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指引,降低自由裁量权,办案更高效,提升执法效能。“截至目前大连市并未公布的大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部分政府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清单制度上做了一定的工作。”王树红表示,比如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曾出台《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等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2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免罚规定。但这种实践并未普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对这种轻微违法不罚和首违免罚的“不予处罚清单”的制定势在必行。
因此,王树红建议,应统一全市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仔细研判,以大连市名义出台制定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将其纳入将制定的《大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逐步完善。另外,还应加大政策宣传,让企业和百姓感受到政府的执法温度,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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